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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终极论证(一)

 郎中骑 2023-05-01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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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一篇约四万字的长文。下决心写这篇论文的重要原因是,在我阅读了大量否定知识产权和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章之后发现,这些文章中的阐述与论证非但不能令笔者信服,反而向我展示了这些学者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曲解,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学逻辑混乱。更重要的是,他们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谬误暴露出了他们在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严重错误,因此,包括许多著名学者在内的大量经济学人都走向了认知歧途。对这些错误观念和思想的反驳与澄清已经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单一问题,其意义更在于如何正确、深刻地理解奥派经济学理论、自然法以及自由主义伦理。因此,厘清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奥派经济学理论和自由主义伦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引言:无论历史上还是在当代,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都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理论问题。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中的杰出人物米歇尔·舍瓦利耶曾激烈地抨击道:“专利制度导致了一种侵扰产业,它靠强取豪夺和胡作非为生存,对社会实乃有害无益。”今天的一些奥派学者,将舍瓦利耶的抨击作为反对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当代自由主义学者金塞拉在《反对知识产权》一书中写道:“产权必须有客观、可辩识的边界,必须按照先占先得的拓殖规则来分配。此外,产权只能适用于稀缺资源。知识产权的问题是,由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客体并不稀缺,此外,这种产权始终无法按照先占先得的拓殖规则来分配。”

就舍瓦利耶的阐述,我们首先要问的是:专利制度与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同一回事吗?尽管舍瓦利耶对专利制度的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他的阐述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逻辑错误——混淆了知识产权与专利制度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我要明确指出的是,专利制度与知识产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但思想不够深刻的经济学者常常将专利制度与知识产权混为一谈,这正是导致混乱的原因。我们还要进一步认识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与知识产权本身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事实上,舍瓦利耶对专利制度的激烈抨击与知识是否具有产权属性这一理论问题毫无关系。

就金赛拉的阐述,笔者的质疑是:客观、可辨识的边界一定是一种物理存在吗?如果知识有产权,它没有客观、可辨识的边界吗?科技创新知识、技术发明创造不是稀缺性资源吗?事实上,金赛拉对知识产权的批判是完全错误的,只能说明,他是“成千上万浅薄的经济学家”(哈耶克《致命的自负》P62)中的一员。

与一般财货不同,知识的确有其特殊自然属性,正是知识的这种特殊自然属性导致了包括许多经济学家在内的人对知识产权问题认识的混乱和谬误。事实上,就经济学本质而言,专利制度与知识产权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逻辑关系;而科技创新知识的稀缺性也远超黄金的稀缺性;从自由的伦理出发,我们也完全可以为知识产权确定客观、可辨识的边界。知识产权本身也绝不会造成排他性的垄断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我们说,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不但反映着一个学者是否深刻、透彻地掌握了正确的奥地利经济学派的方法论,也反映着一个学者是否深刻、透彻地理解了自然法与自由主义伦理。

笔者在本论文中要做到的,是以自然法、自由主义伦理、奥地利经济学派理论为基础,以无懈可击的严谨逻辑,论证有关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相关问题。或者说、本文力图对这样一个广为争议的问题作出一个终极阐述与论证。而能够做出这一终极论证的理据是,经济学与政治哲学均是与自然科学一样的科学,即经济学与政治哲学原理均具有与数学逻辑同样严谨与完美的逻辑。这意味着,只要我们的论证逻辑是完美无缺毫无瑕疵的,则论证的结论就不容置疑,是唯一正确的。正如1+1=2那样确定无疑。而当我们对经过奥派经济学理论和自由主义伦理严格论证过的经济学、政治哲学原理和结论产生质疑时,并非是这些原理与理论存在问题,而是我们的理解能力不够、思想不够深刻所致;更为常见和更为深层的原因是,人们是从大脑中先入为主的偏见和谬误出发来思考经济学与政治哲学问题的。

正如汉斯·霍普所指出的,奥地利经济学派的杰出思想家穆瑞·罗斯巴德做出了一个伟大的贡献:“作为经济学家,罗斯巴德以经济学和伦理学为基石创造了一套社会政治哲学体系。……罗斯巴德的独特贡献就在于他重新将财产和财产权作为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共同基础,而且他对现代边际主义经济学和自然法政治哲学进行了系统性重建和概念融合,并将之发展成为一种统一的伦理科学——自由主义。”的确,自由主义是一种伦理。所谓伦理,是指具有唯一性的客观的不可改变和违背的自然法则,人们据此做出价值判断。而经济规律则是严谨的科学规律(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不是合格的经济学家;而奥地利经济学派是唯一可以被称为严谨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作为科学的经济学(奥派经济学),其规律同样是客观的、唯一的、不可改变的,人们据此做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因此,我们当然可以基于自由主义伦理和经济规律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严谨的科学分析,从而对这一广受争议的问题做出毫无疑义的终极论断。

笔者的论述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1)纯理论的逻辑推导——我将用严谨的自由主义伦理和经济学逻辑分析论证知识的产生、知识是否具有产权属性等问题;(2)实际案例解析——对典型的否定知识产权和反对知识产权保护之主张进行严格的经济学逻辑和自由主义伦理分析、检验,论证这些主张是否符合自由主义伦理和经济学理论(奥派)。由此,我们能够从反面证明知识产权是符合自由主义伦理的,是具有正当性的。

一、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根据:

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家们坚定地认为他们的理由和理论依据是非常充分的。的确,若从他们的立场出发,这些理由或依据不但相当充分,而且逻辑也是十分清晰、完全自洽的。甚至许多奥派经济学者,在坚定地认为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强烈地反对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同样坚信,知识并不具有产权属性,因而根本就谈不到什么产权保护问题。(通过专利法施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过是政府授予发明创新者的垄断特权。

我必须客观地承认,对知识产权的否定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批判的确基于一些显而易见、非常清晰的客观事实——同样的知识,可以同时被成千上万人拥有,而丝毫无损第一个拥有者对这一知识的拥有;同样的知识,可以同时被无限多的人拥有或掌握而其完整性和使用性并不会受到丝毫损害。而一般财货只能在同一时间被一个人拥有,知识的非稀缺性与非排他性不是显而易见吗?非稀缺性和非排他性正是知识产权反对者们所认为的所谓知识独有的特殊属性——这正是否定知识产权和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逻辑起点。由于知识并不具有稀缺性,因此知识天然地不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因而也不会具有产权。据此,否定知识产权和反对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全正确的。而且,知识可以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独立发现掌握,那么,凭什么先期掌握这种知识的人就可以“垄断”性地拥有这种知识而藉此获利呢?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允许稍后掌握了同样知识的人使用这一知识谋利呢?这显然侵犯了后者的权利(这又是一个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人们混淆基本概念的例子)。但事情就是这么简单吗?

当然不是!可以说,知识产权问题是经济学理论领域中的一块试金石,它考验的是经济学家们思想能力的深刻程度。很遗憾,不用说成千上万浅薄的经济学家,即便是对经济学理论有极为深刻理解的经济学者(例如肖增奎、李松、张是之等),皆被知识的特殊自然属性所迷惑,陷入了这个经济学理论中的黑洞之中难以自拔。如果不能清醒地厘清下列基本概念,则迷失思考方向就是他们的必然结局:1尽管专利权产生的理论根据是知识的产权属性,但知识是否具有产权与专利权概念毫无关系,因此,以专利权产生的弊端否定知识的产权属性,其逻辑相当于宣称:一个不会生孩子的女人不是女人2,知识产权是经济学理论范畴的概念,专利权是法律范畴的概念;3,知识产权是自由主义伦理领域的理论问题,专利权则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4,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则是:创新、发明知识具有稀缺性和排他性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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