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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破那层窗户纸

 昵称73257982 2021-03-04
文丨张是之

1.罗尔斯的毒,罗斯巴德可解

昨天(3 月 2 日)是罗斯巴德的诞辰纪念,我并不是一个合格的粉丝,看到谭叔的分享我才知道的。
但当年读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还是给我不小的震撼的。
当然,罗斯巴德的论述并没有像我这样夸张,什么人类文明走向,都是没有的。
他的论述都非常的细致和具体,而且逻辑严密、丝丝入扣、密不透风。
不像我们常见的那种喊口号的教科书,这本书读起来既有「原来这样」的颠覆感,也有带着你一起逻辑推理的顺畅,而不是告诉你结论。
这本书有些观点至今依然有很大争议,但作为解罗尔斯的毒来说是足够了。
罗尔斯是哈佛大学教授,《正义论》是他的成名之作,这本书被视为二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是不少大学的必读书目之一。
罗尔斯本人也被誉为最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混合。
事实上,看到这两大原则,你就不会奇怪,为什么哈佛不仅会有罗尔斯,还会有桑德尔这样的人。
罗尔斯的《正义论》,桑德尔的《公正》,一步步将哈佛打造成美国白左大本营。
顺便提一句,如果孩子要去美国留学,一定要慎重,白左泛滥。理工类也许还好,社科类学成环保、吃素、劫富济贫等一身臭毛病回来,改都改不过来。
《正义论》的最大问题就是,论述了半天正义,这要正义那也要正义,就是不跟你论述产权问题和稀缺的事。
就好像实现正义的手段,手到擒来,说有就有。霸道总裁爱上前台的学术版,要啥有啥。
所以,「财产」和「稀缺性」这两个词就压根没有出现在《正义论》的索引中,而「平等」这样的词却出现几十次。
罗尔斯没有意识到人类无时无刻不面临的稀缺问题,也没有意识到由此带来的财产和财产权的问题。
罗尔斯的追随者们也许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许没有意识到,他们还是总强调正义,特别是「分配的正义」而不是「交易的正义」。
罗尔斯的这一套东西,不仅今天在影响着西方欧美国家,就是在中国也有大批粉丝。
罗尔斯的毒,罗斯巴德可解。
罗斯巴德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这个问题讲的很透彻了,一个人得到一件物,正义的方法只有三个:
第一,你得自己生产;
第二,你得去生产对别人有价值的东西,然后去和别人交换;
第三,你可以通过别人赠予获得。
除此之外,皆为非法。
论述一个人如何以正义的方法取得一件物的产权,是罗斯巴德这本《自由的伦理》的主线。
后面便是由此引发的如果发生了非正义的事情,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总之,书非常值得一看,严重推荐。

2.捅破那层窗户纸

简单介绍一下《自由的伦理》,我们今天再来讨论一个非常具体的老话题——知识产权。
《刑法》的最新修订已经实施,其中明显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想必这大家都知道了。
正好前几天我跟朋友长乐未央讨论这个问题,基本上是在微信上激辩了一个上午。
长兄就是那种我说的比较难得的讨论对象,看书看的比我还仔细,讨论也能聚焦到问题本身,寻找相互之间观点的分歧到底出现在哪里。
他目前还是知识产权的支持者,但我认为离改变观点只有一步之遥,半层窗户纸的厚度了,一戳即破。
因为我俩都是读过《自由的伦理》的人,所以当时讨论之前,长兄提议我们就在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这个体系下来讨论,看看知识到底有没有产权。
我同意,于是开始「交火」。
讨论开始不久,长兄提出一个重要的看法,那就是罗斯巴德的产权理论,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先占先得」。
具体就不做展开了,但关于产权中的「先占先得」我们都是同意的,有这个共识的基础。
但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我们迅速出现了分歧。
因为按照长兄的说法,他认为知识也是符合这个「先占先得」的原则的。
这里我迅速给长兄指出,知识明显不是什么先占先得。
因为知识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发现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没有「占」也没有「得」,仅仅是发现。
比如牛顿定律这个知识,牛顿没有总结发现之前,这个定律就不存在吗?
我们可以说它不存在,那仅仅是说没有以牛顿的名字来命名这个定律,还没有人总结发现出来。
但这个知识的作用一直客观存在,只是到了牛顿这里,牛顿把这个知识总结出来,以我们都可以理解的方式呈现出来。
牛顿是稀缺的,但「牛顿定律」这个规律本身亘古就有,只不过到了牛顿那里,他对这个知识重新进行了编码处理,让更多的人能够理解和知道。
那么,牛顿在发现牛顿定律这个过程中,「占」了什么?「得」了什么?
他既没有「占」什么也没有「得」什么,仅仅是通过原有的字符 F、m、a,组合成了我们可以达成共识的 F=ma。
肯定有人非要杠,说思想、发明、专利都不一样,跟牛顿定律不一样。
但仔细想想,所有的知识,背后哪一种不是在用不同的符号表达而已?
所以很明显,知识的发现,既没有「占」——因为牛顿使用了 F、m、a,其他人还可以用,随便用。
当然,也没有「得」——牛顿并没有得到 F=ma。
无论当时有没有著作权等等吧,这个公式大家都公认是牛顿提出的,并以他的名字命名纪念他,但牛顿本人并没有得到这些字母和公式,别人依然还是可以用。
也就是,F、m、a,字母还是那些字母,牛顿的 F=ma 赋予了它新的含义,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知识。
牛顿使用之前和之后,都不影响他人使用。
我认为如果从罗斯巴德的「先占先得」来看产权问题的话,长兄的立论基础当时就受到了我的饱和式攻击。
长兄最后表示还需要再想想这个问题,这不今天长兄又给我发来了这张图片,应该是新华字典之类的吧。当时我就乐了哈哈。
长兄的意思是:
在汉语「占有」有掌握的意思,在这和意义上,知识产权具有存在的理由。我不告诉你,你就不知道,这就是稀缺性。而我告诉你的东西,是实现你目的的手段。
我的回复是这样的:
不必拘泥于词典,就用我们常识能够理解的含义即可。
你不告诉我,我的确有可能不知道,这是稀缺性,但并不是知识本身的稀缺。
你知道这个知识,但并不是占有,而只是这个知识在长兄大脑里形成了正确和对应的编码,而别人还暂时没有建立起这种对应关系的编码。这跟占有无关。
以这张图片和其中的文字为例,知识的载体,那本纸质的字典和我们彼此用的手机、电脑,这都是确定有产权的东西。
但这些图片和文字背后所传递的知识,如果有明确的产权,那长兄看到了、我看到了,所有的读者也都看到了这些信息、这些知识,这些知识的产权到底该归谁呢?
答案是,谁的也不是,知识本身没有产权,知识不具备产权的特性,完全没有必要强行赋权。纯属多余。
所以我说,讨论到这里,除非长兄非要把这个新华字典当权威,并诉诸权威,否则我认为长兄关于知识产权的这层窗户纸应该是捅破了。
而且一旦跳过这个逻辑的坎,其他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对不对,长兄?

2021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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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Paul 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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