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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会出通报批评,医师必须了解的会诊法律风险与防范

 nhdanny 2019-08-10

去年12月17日,齐齐哈尔卫健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了一起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某患者因四肢截瘫入住齐齐哈尔市某三甲医院,医院与患者家属协商后决定外请专家手术治疗。术前,医患双方签订了外请专家来院会诊和手术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手术时间及患者需要支付给外请专家会诊费5000元。该医院随后向另一家医院发出邀请,后者出具了同意派出专家的复函。后者专家按期到医院给患者做了手术。

意想不到的是,手术顺利结束后,患者家属索要通过该院医生向专家转交的5000元会诊费的收费票据,医院却拿不出来。事后,患者向卫健委投诉该医院医生,说医生违规收取“红包”。

卫健委通报认为,该医院骨外五科未经医院财务科收取专家手术费,违反了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导致患者家属认为医院骨五科索要红包而多次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医院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给予该医院在全市通报批评,责成医院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对于医师来说,了解会诊风险及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帮助避免此类过错产生。

01

会诊常见的过错类型

类型1:医师外出会诊没有办理会诊手续

类型2:邀请外院医师,未向患方告知、说明

类型3:外出会诊手术医师没有术前讨论记录

类型4:外出会诊手术医师未书写手术记录、首次病程记录

类型5:外出会诊手术医师未参与紧急术后处置措施

【案例】 会诊记录缺失,无相关会诊手续,邀请与受邀请医院、会诊医师都被判相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杭行终字第376号

案情:

2014年2月25日下午,阮某妻子马某在市红会医院行ercp+est+enbd手术,手术没多久,马某就出现腹腔急剧疼痛,院方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告知家属为手术常见并发症,双方产生纠纷。4月15日,阮某向原杭州市卫生局提交查处申请,要求调查张某违法行医问题。

杭州市卫生局作出杭卫访复(2014)3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1、…潘某医生在为马某行ercp手术时邀请了市一医院张某主任医师(省内消化科领域的知名专家)为其主刀。但经调阅马某的病历材料,发现相关病程记录中没有会诊的记载,不符合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市红会医院潘某邀请张某主任医师参与对马某的诊疗活动的程序不符合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市一医院张某主任医师未按照会诊管理规定到外院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市卫生监督所检查发现市红会医院以往部分有张某参与的ercp手术病例也存在程序不符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形,市红会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市红会医院加强对会诊的管理,严格执行医师会诊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文书书写等,避免再次出现工作流程和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况。

3、责令市一医院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活动的管理,责令该院对张某主任医师的违规行为记入其个人考核档案。

02

会诊必须知道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医师外出会诊的程序条件

第一,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

第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书面邀请

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

第三,本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

(二)会诊费用应当注意的事项

1. 会诊中凡是涉及会诊费用的都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差旅费要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如果是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由患者承担。

3.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4.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5.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6.《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会诊手术医师的诊疗行为要求

1、会诊手术医师应当参与术前讨论,并记录在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2、会诊手术医生应当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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