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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老宅身价翻7倍 15年前卖房的业主要赖回房子

 吉祥如意hywzxw 2019-08-11
日前,台州临海陈某花钱购买并居住了15年的房子,被临海法院判决返还给前房主李某,不过李某也要支付给陈某80万元的房屋增值费。买来已经15年的房子,为什么会被法院判决返还,这是怎么回事?
陈某是临海市大田街道B村村民,李某是临海市大田街道A村村民。李某建有一间三层楼房,并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及房产权证,都登记在李某名下。
2005年10月13日,李某将该房屋卖给陈某,总价为16.5万元,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屋截卖契》,就是俗称的“死契”。协议签订后,陈某支付购房款165000元,李某也将房屋的两证交付给陈某。陈某入住后,陆陆续续对房屋进行加固、修缮、装潢,并添置室内家具。
时间过了近15年,前段时间,陈某突然收到临海法院的传票,前房主李某竟然起诉他,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陈某并非A村村民,其不具备购买该房屋的资格,故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要求陈某归还该房屋,其自愿返还购房款16.5万元。
陈某顿感晴天霹雳。庭审中,陈某称双方当时对房屋的价值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截卖契》,约定该房屋归陈某永远居住营业,李某永不取赎,该份协议由包括村干部在内的8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将近15年时间,李某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但最近李某开始后悔了。因为A村要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这间宅基地能分到不少钱。“李某竟然毁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陈某情绪激动地说,即使认定购房协议无效,李某除了返还购房款16.5万元外,还应赔偿房屋增值部分。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具有“一户一宅、面积法定、主体特定”等特征,其使用权的取得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有专属性,其转让和流通受到严格的限制。我国房屋转让实行“房地一致”的原则,故本案讼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李某与陈某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系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致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原房主李某以其自身缺乏法律知识、不知情农村房屋向外村人禁售为由,在陈某长期居住后主张合同无效,应当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基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陈某应向李某返还案涉房屋,李某则应向陈某返还购房款16.5万元。除此之外,经评估机构评估,涉诉房屋目前价值109.96万元,扣除16.5万元购房款,余款当属涉诉房屋之增值。依据诚信原则,原房主李某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目前的居住情况、当地房价的实际水平及该房屋的评估价值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再由李某向陈某赔偿涉案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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