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禮,不王不禘”,則知諸侯歲(闋)〔闕〕一祭爲不禘明矣。〔一〕至周以祠爲春,以禴爲夏,宗廟歲六享,則二享、四祭爲六矣。諸侯不禘,其四享歟!夏、商諸侯,夏特一祫。《王制》謂“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假其名以見時祀之數爾,作《記》者不知文之害意,過矣。 【校勘】 〔一〕闋,明徐本、章校本等皆作“闕”。林按:“闋”“闕”皆通“闕”。本書及通行多用“闕”,今統改。 16·2 禘於夏周爲春夏,〔一〕嘗於夏商爲秋冬,作《記》者交舉,以二氣對互而言爾。 【校勘】 〔一〕“禘於夏周爲春夏”,王《注》曰:“周”當是“商”字之訛。林按:據下居“嘗於夏商爲秋冬”,及下章所論,疑王說近是。俟考。 16·3 享嘗云者,享爲追享朝享,禘亦其一爾。嘗以配享,亦對舉秋冬而言也。夏、商以禘爲時祭,知追享之必在夏也。然則夏、商天子歲乃五享,禘列四祭,并祫而五也。周改禘爲禴,則天子享六;諸侯不禘,又歲闕一祭,則亦四而已矣。《王制》所謂“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既以禘爲時祭,則祫可同時而舉。自注:礿以物薄而犆嘗從舊。諸侯礿犆,自注:如天子。禘一犆一祫,言於夏禘之時正爲一祭,特一祫而已。然則“不王不禘”,又著見於此矣。下又云嘗祫、烝祫,則嘗、烝且祫無疑矣。〔一〕若周制亦當闕一時之祭,則當云諸侯祠則不禴,禴則不嘗。 【校勘】 〔一〕“則嘗、烝且祫無疑矣”,明徐本、章校本、《全宋文》作“則烝、嘗且祫無疑矣”。宋《文粹》本、清張本、清賀本同於宋《鳴道》本。林按:依據祭禮四時之序,“烝嘗”非是。 16·4 庶子不祭祖,自注:不止言王考而已。明其宗也;自注:明宗子當祭也。不祭禰,自注:以父爲親之極甚者,故又發此文。明其宗也。 16·5“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自注: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發此條。 16·6“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注:“不祭殤者,父之庶”。蓋以殤未足語世數,特以己不祭禰,故不祭之。“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雖無後,以其成人備世數,當祔祖以祭之;己不祭祖,故不得而祭之也。“祖庶之殤則自祭之也”,言庶孫則得祭其子之殤者,以己爲其祖矣,無所祔之也。“凡所祭殤者唯適子”,此據《禮》天子下祭殤五,皆適子適孫之類。故知凡殤非適皆不當特祭,惟當從祖祔食。“無後者,謂昆弟諸父”,“殤與無後者”,如祖廟在小宗之家,祭之如在大宗。〔一〕自注:見《曾〔子〕問》注。〔一〕 【校勘】 〔一〕“見《曾問》注”,宋《文粹》本、明清諸本皆作“見《曾子問》注”。林按,“曾問”即“曾子問”,省文耳,乃《禮記》篇名。今補全。 16·7 殷而上七廟,自祖考而下五,并遠廟爲祧者二,無不遷之太祖廟。至周有百世不毀之祖,則三昭三穆,四爲親廟,二爲文、武二世室,并始祖而七。諸侯無二祧,故五。大夫無不遷之祖,則一昭一穆,與祖考而三。故以祖考通謂爲太祖。若祫,則請於其君,并高祖干祫之。自注:干祫之,不當祫而特祫之也。孔《注》:“《王制》謂周制”,亦粗及之而不詳爾。 16·8“鋪筵設同几”,疑左右几一云。交鬼神異於人,故夫婦而同几,求之或於室,或於祊也。 16·9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以百神之功報天之德爾。故以天事鬼神,事之至也,理之盡也。 16·10“天子因生以賜姓,諸侯以字爲謚”,蓋以尊統上、卑統下之義。 16·11“天子因生以賜姓”,難以命於下之人,亦尊統上之道也。 16·12 據《玉藻》,疑天子聽朔於明堂,諸侯則於太廟,就藏朔之處告祖而行。 16·13“受命祖廟,作龜禰宮”,次序之宜。 16·14 公之士及大夫之衆臣爲“衆臣”,公之卿大夫、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爲“貴臣”。上言“公士”,所以别士於公者也;下言“室老、士”,所以别士於家者也。“衆臣不以杖即位”,〔一〕疑義與庶子同。 【校勘】 〔一〕“衆臣不以杖即位”,章校本依《儀禮·喪服》改作“衆臣杖不以即位”。林按:不必據改。 16·15“適士”,疑諸侯薦於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蓋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一命再命受職受服者,疑官長自辟除,未有位於王朝,故謂之“官師”而已。 16·16“小事則專達”,蓋得自達於其君,不俟聞於長者,《禮》所謂“達官”者也。所謂“達官之長”者,得自達之長也。所謂“官師”者,次其長者也。然則達官之長必三命而上者,官師則中士而再命者,庶士則一命爲可知。 16·17“賜官”,使臣其屬也。自注:若卿大夫以室老士爲貴臣,未賜官則不得臣其士也。 16·18“祖廟未毀,教於公宮”,則知諸侯於有服族人亦引而親之,如家人焉。 16·19“下而飲”者,不勝者自下堂而受飲也。“其爭也”,爭爲謙讓而已。 16·20 君子之射,以中爲勝,不必以貫革爲勝。侯以布,鵠以革,其不貫革而墜於地者,中鵠爲可知矣,此“爲力不同科”之一也。 16·21“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弔。”畏、壓、溺,可傷尤甚,故特致哀死者,不弔生者以異之,且“如何不淑”之詞,無所施焉。 16·22“博依”,善“依永”而歌樂之也;〔一〕“雜服”,雜習於制數、服近之文也。 【校勘】 〔一〕“‘博依’,善‘依永’而歌樂之也”,中華本、岳麓本王《注》點作“‘博依善依’,永而歌樂之也。”林按:“博依”“依永”,《學記》與《舜典》之詞。王注所點非是。 16·23《春秋》大要,天子之事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16·24“苗而不秀者”與下“不足畏也”爲一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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