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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病历中隐藏着哪些医患纠纷的触礁点!

 万宝全书 2019-08-12

让法律更懂医疗    让医疗更懂法律


病历作为医患纠纷中重要的物证,在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很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不重视病历的书写,从而导致在医疗纠纷调解和诉讼中的诸多被动因素,为个人及医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今天,我们针对病历书写的常见误区,谈几点看法。

误区一:门诊病历,个别情况口头告知即可。

例如,有一高度怀疑胰腺炎的患者,接诊医生口头告知该病急性发作的危险性,需要住院留观或转上级医院治疗,但病历未做相应记载。后病人拒绝治疗回家后死亡。家属以告知不明状告医生,而医院因门诊病历记载不全有口难辩。

误区二:出院后医嘱不重要,反正病人已经出院了。

例如,患者股骨骨折术后,因出院时医嘱不明确,一年未取钢板,结果因硬力性作用继发骨折而引起诉讼。

误区三:保留病历原貌不重要,涂改或重写没多大关系。

例如,涂改病历或重新改写病历,进入诉讼后或可被认定为伪造证据的行为,改动者为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者负法律责任。

误区四:医学本身允许有失误,手术并发症在术前谈话已书面告知,以后发生与己无关。

例如,对盆腔恶性肿瘤广泛转移的患者,已发生严重粘连的情况下,手术视野暴露不良,损伤输尿管是很难避免的,但对一般情况下损伤应追究责任。

误区五:接诊病人交接手续不重要,反正不影响治疗。

例如,某外伤病人由急诊科处理转出时血压为50/70mmHg,意识清楚;而数分钟后转至某手术科室血压为0mmHg,深度昏迷后死亡。

急诊科坚称病人转出时是好的,手术科室则强调患者病情严重,手术效果不佳。病历记载交接时间模糊,未精确到分钟,给院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误区六:术中需改变手术方案,不用对家属或患者告知,反正家属不懂医。

例如,切除输卵管是为了解除水肿,但手术记录未见记载。在未告知家属及无常规手术记录的情况下摘除年仅24岁青年女性部分附件,明显违背医疗原则,医院的任何解释都是苍白的。

误区七:病人主诉有外伤史,即出具外伤性的诊断。

例如,临床门诊仅依据患者主诉头部钝性外力外伤史后听力丧失或下降,仅以主观电测听检查结果,就诊断为外伤性神经性耳聋的案例屡见不鲜。

误区八:护理记录不重要,应付应付就可以了。

例如,在医疗纠纷的实际处理过程中,护理记录如果存在缺陷,往往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误区九:知情告知同意书,什么家属签字不重要,签了就行。

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忽视同意书中一些重要的子项目,如患者家属的身份。家属的身份直接影响该同意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监护人和非监护人,其签字的同意书的效力是相去甚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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