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于律所和律师个人而言,都是比较大的支出,因为看似几百万上千万的案件,高税率,低抵扣,最终拿到的和表面上的数字差距较大。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律师当然也不例外,很多律所都有相应的税务筹划,但该交的税一分不落。律师比所有人都要谨慎而自知,明白所有的侥幸最后都会成为不可补救的漏洞与深渊。 那么,一个律师每年大概要交多少税呢? 对于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其征税以其收入来源为征税依据,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 在我国律师行业中,主流的分类为四种: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兼职律师。根据云地税[2011]2号公告,律师事务所将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现事务所根据相关规定,对查账征收方式下申报纳税的注意事项做如下提示: 一、合伙人律师 【纳税方式】作为律师事务所出资者的合伙人律师,不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税率标准:
【例】假设C合伙人去年创收200万,各种成本费用支出为100万,C应纳税所得额=200-100=100(万),C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000,000*35%-14,750=,335,250(元)。 创收200万,支出100万,此外还要交税30多万。 二、提成律师 【纳税方式】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分成收入的 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 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征个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
【例】假设B律师与律所约定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90%,无其他收入来源,假设其某月创收10万,办案经费为3万。则B律师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90%*-3=6万,若这6万要一次性提走;则B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60000-3500)*35%-5055=14720(元); 三、授薪律师 【纳税方式】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附:税率表 【例】假设A律师每月固定工资10,000元,无其他收入,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0,000-3500)*20%-555=745(元)。 四、兼职律师 【纳税方式】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例】假设D律师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兼职工资20000元。D律师每月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税=20000×20%=4000(元)。 (以上数据计算条件为虚设,结果仅供参考,) 五、税款的申报时间 (一)、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35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以及汇算税款的计算 (二)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 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主要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依据上述规定,律所在核算出资律师税前可分配利润的主要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如下: 1.律所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计算出资律师税前利润时据实扣除。 律所支付的以下补贴在计算计算出资律师税前利润或雇佣人员工薪所得时的计税口径如下 1.1律所向单位员工租赁其个人所有的车辆用于办公。 租赁双方应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相关费用的归属。费用归承租方负担的,律所应取得合法发票作为依据列支成本,同时出租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1.2律所向我市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不包括律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35号,出资律师工资不能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律所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出资律师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1.4除律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出资律师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5律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6律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律所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8律所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1.9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1.10律所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出资律师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户的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单位弥补。 1.11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如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案件分成的费用扣除方式。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该比例仍可在2016年以后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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