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就是由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人都共同拥有依法纳税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1】57号文件中已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确认为高收入行业,将合伙执业律师定为高收入的个人,而律师事务所自身存在着收入过于集中、现行税负偏高、律师及律所难以承受等问题。因此,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的灵活规定,合理安排税赋支出,实施纳税筹划,是当前促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律所应交税的各种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律所向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种。) 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律所合伙人的自然人须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按规定必须首先在律所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律师合伙人按分得份额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税务机关才能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税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纳所得率不得低于25%。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禁止地方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增值税系价外税,在确认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时,需要剔除向服务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税款。律师事务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也不构成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而是单独在收入之外循环,不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利润核算体系。因此,在确定律师事务所年营业额时,律师事务所需将含增值税的收入,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 (三)教育税金及附加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律所作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合伙企业,对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交纳3%的增值税。同时,纳税人需要以应纳的增值税为基础缴纳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适用大型城市7%,中小型城市5%,乡镇为1%三档税率。(律所现按7%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教育税金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种税额×税率(律所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水利建设,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缴纳税率为0.08%。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计税的比如账簿,营业执照等证照每价按5元贴花。 韬达所需要交纳的印花税有两种:技术合同,税率为0.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为0.5‰。 二、律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应交税率 聘用的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直接按工资、薪金所得3500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30%以内的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企业纳税税率参照表
(注:表中全月应纳税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税务的筹划 (一)对合伙律师应分得的利润改变分配方式 将律所年终应分得的利润,由律所购置住房或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并纳入律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然后提供给投资者长期无偿使用,待若干年后律所已将该项资产折旧完毕时,再以象征性的价格将该项资产过户到投资者名下,此时律所可以合法地将固定资产折旧额在律所所得税前列支,这样,投资者分得到了收益,却免除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给员工提供培训进修机会 我国的法制体系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所以终生学习,是律师的生存之本。如果律所每年给予部分律师一定费用额,或者给予每一季度的培训机会,实质上会增加律师将来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议价能力,同时增强事务所的竞争力。 (三)律所向员工提供福利 律所免费向员工提供的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成现金,则不能被视为收入,也不必缴税,相当于对律师的业务提成或者对投资者的分配。比如由律所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律所直接支付就餐补助费;由律所提供或安排免费医疗;提供住宅;提供车辆供职工上下班使用或者直接支付交通汽车费用(律所现行此条);使用由律所与供方缔结合同提供职工使用的公用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 四、避税计划的选择与实施 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小规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者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结束语 合理的税务筹划就是律所实现最大化税后利润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利用税法特例,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的法律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律师行业税赋偏高,负担过重等问题,才能更有效的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快速发展! 来源: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