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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历史--中国首个因文物造假被处以极刑的犯人

 林响溪 2019-08-12

提问:仿造、倒卖假文物算犯法吗?

问题问得标新立异、不拘一格,令笔者眼前一亮,接着脑中恍惚了一下,转而觉得这个问题提得有水平、有深度,特意去查了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研究了几个案例,现在将结论与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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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的仿古瓷器

一、事实上,仿造文物本身并不犯法,国内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不允许仿制文物。很多现代工艺品都属于仿文物产品,如在售卖时明示为仿制品,买受方又自愿交易,则不算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二、只有基于仿造文物而产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才构成违法。提问中出现了"倒卖假文物"的字样,这里需要强调,由于倒卖假文物的行为并未侵害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而应适用诈骗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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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018年河南漯河破获一起倒卖文物大案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采取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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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诈骗犯罪,法律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则清新脱俗的提问,让我不禁想起了一个跟假文物有关的历史趣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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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诈骗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标准

话说:自春秋(公元前770年)至汉初(前206年),华夏大地经历了五百多年的纷争,人口锐减、民生凋敝,很多宏伟建筑、文物古董、简帛文献都损毁在战火之中。所以汉朝初年采用了"黄老之术"治国,起到了与民休戚的作用。

不过受黄老之术"无为"、"长生"等理念影响,不少方士异人以 "炼丹"、"望气"为名混入宫廷为官,新垣平就是其中一位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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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了解一下“黄老之学”

《史记·孝文本纪》关于新垣平的记录有三句话:

十五年,……,赵人新垣平以望气见,因说上设立渭阳五庙。欲出周鼎,当有玉英见。

十六年,上亲郊见渭阳五帝庙,亦以夏答礼而尚赤。

十七年,得玉杯,刻曰"人主延寿"。于是天子始更为元年,令天下大酺。其岁,新垣平事觉,夷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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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史记》目录-孝文本纪第十

翻译成白话就是("[ ]"中内容为参考其他文献资料进行的润色):

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年),西汉赵人新垣平以望气之术著称,文帝好气数、鬼神之说,因而召见了他。新垣平[说,长安东北有五彩之气,若人冠冕状,]劝说文帝在渭水北岸建五帝庙,并预言周朝的传国宝鼎将会在渭水出现,还会有奇异的美玉出现。[文帝信以为真,命人在渭水北岸修建五帝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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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九州鼎(想象图),原鼎已佚

十六年,文帝亲自到渭水北岸的五帝庙进行郊祭,[因为香火鼎盛,远远望去烈焰蔽日、上烛于天,呈现一片赤红之色。文帝以为祥瑞,于是大赦天下,]以夏祭的隆重仪式感谢上天的恩德,并规定汉朝开始崇尚红色。[新垣平因此获得汉文帝的信任,擢拔至上大夫,赏赐累积达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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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杜陵陵区出土的汉代高足玉杯

十七年,[新垣平在宫中闲居无事,又想献媚文帝,一日去皇宫拜见文帝说:"臣观皇宫阙门下有宝玉气来。"文帝将信将疑,带了一班人赶去观看,果见有一道人,手捧玉杯来献。]文帝得到玉杯,只见杯上的天然纹路形成"人主延寿"四个字。文帝大喜,[厚赏来人和新垣平,]将这一年定为后元元年(中国第一个年号,汉武帝并非中国第一个使用年号的皇帝),特许天下万民聚会大饮。(解放酒禁,纵民饮之为"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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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汉初曾设严格的禁酒令,汉武帝后逐渐废弛

[元年十月,北方大水,黄河决堤。新垣平不甘寂寞,又怂恿文帝去打捞沉于泗水中的周鼎。秦始皇时曾派人打捞,没有成功。汉文帝想力压始皇帝一头,因此下令在泗水岸边修庙祭祀,并派数千人下水捞取周鼎,文帝则率百官在岸上围观,可最终什么也没捞上来,文帝失望、群臣扫兴、百姓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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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汉画像石之泗水捞鼎(邹城博物馆)

[也许出于嫉妒新垣平受宠,也许因为新垣平胡乱献策劳民伤财,]同年,有人告发新垣平用伪造的玉杯欺骗君上,汉文帝[此时方有所醒悟,立刻派丞相张苍和廷尉张释之审查此事,结果发现献玉杯的道人是新垣平的弟子,玉杯也是假造的。一干君臣均觉受辱,此时羞刀难入鞘,]愤然下令诛灭新垣平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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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汉朝夷三族比后世诛九族杀的人还多

此后,汉文帝彻底醒悟,放弃了封禅、改变历法、服色等念头。祭鬼之事,随之疏怠,所立庙坛下放祠官管理,由祠官按时祭祀。自十五年开始,汉朝连续几年灾害频发、农业歉收,皇帝却信鬼神、废政事,导致民怨沸腾,汉文帝经此事后,不得不下《罪己诏》,以平民愤。

此事被很多古代文献记录,新垣平用这种特殊的方式达成了青史留名。这件事情在当时影响甚广,直至汉武帝获得宝鼎,改元"元鼎"时,仍有朝臣拿出来告诫武帝,甚至怀疑宝鼎正是新垣平之前伪造[还未来得及用]的,令汉武帝十分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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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英明神武的汉武帝一生毁誉参半

新垣平虽然不是中国唯一因为文物作伪而处以极刑的人,但却是古代文献记录中第一个因为文物造假而被夷三族的人,足可令后人引以为戒。

其实古代文物造假的事情屡见不鲜,历朝历代都有文物造假的文献记录,很多知名的金石大家自身也是作伪的高手,甚至唐至清期间,官营作坊都广泛参与古董文物作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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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清代有很多金石学著述教人鉴别文物

以青铜器为例,据清代学者张光裕《伪作先秦彝器铭文疏要》一书的统计,就多达1600余件,仅清代乾嘉之后的伪作就超过1000件,可见古代文物作伪很普遍。

如今,大量现代工艺仿品充斥市场,各位藏友一定要慎之又慎。毕竟我们手中没有汉文帝的权势,做不到杀伐果断,上当了只能揉个肚子痛。本文末附上一些与收藏、买卖文物有关的法规条款,希望对广大藏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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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文化部发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个人收藏的文物如果是以下情况不可以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 个人收藏文物如需买卖的,可参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56号)进行。

(文中图片均取自网络,如果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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