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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 GB 7718〕4.1.9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

 木木linyh 2019-08-13

标准条文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知食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强制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字样。

简而言之,只要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食品,就都是需要生产许可的,也都是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问,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哪些产品不需要标“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 初级农产品

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属于农业部监管的范畴,不在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之内,所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注:大豆、红豆之类的初级农产品不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小米、薏仁米、燕麦、高粱米等粮食加工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粮食加工品品种如下:

2. 进口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进口食品非我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之内的企业生产,所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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