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评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评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评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评定时间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评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安排评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评定结论。 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尙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评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 组织评定 1、实行当面评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评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评定,被评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评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评定组专家参加,评定结果由3位评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评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评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评定结果 1、评定结果在评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单位、被评定人本人领龋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评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重新评定 1、申请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评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评定。省劳鉴委的评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复查评定 自劳动能力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评定。 · END · 如果喜欢这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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