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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帮没驾照的朋友购车,出了交通事故自己要担责吗?

 吸氧 2019-08-15

暑假季,是学车的高峰期,
然而,不得不承认,
学车如此难,费时又花钱,
入库总压线,心中小鹿窜,
 据说新一代“马路杀手”即将登场……
但,毕竟也是熬过“鬼门关”拿到驾照的人,
怎么的,好歹也有两下子。
要是无证驾驶,那必定是作死无疑了,
跟着遭殃的,或许还有自己的朋友。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9日午时,在苏州市某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肇事司机当场逃逸。后经司法鉴定,小李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查明,肇事者许某属无证驾驶,肇事车辆是其托一位有驾照的朋友王某帮忙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租代购所得。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肇事者许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保险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购车人担责20%;驾驶员担责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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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罪中,分三种情况,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量刑层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者许某导致了一人死亡且逃逸,但是为何未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呢?

因为在本案中,显然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救助,于住院七日后死亡,其死亡结果直接由交通肇事导致,与许某的逃逸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而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直接认定逃逸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

再结合无证驾驶等情节,在第二种量刑层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无不妥。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名的是王某,则王某就是涉案车辆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

而王某却没有认真审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许某的驾驶资质,放任被告许某无证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汽车租赁公司在本案中并无明显过错,其与购车人王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应负有审查购车人驾驶资质等法定义务,但基于王某早在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获得驾照,驾照本身没有问题。

故而汽车租赁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汽车的实际使用人并非购车人王某而是没有驾照的许某,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苛责公司担责。

要谨慎帮助他人承租车辆,尤其是对于没有相关资质者而言。

程   工

路漫·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自2015年起于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年3月获得执业律师资格,从业期间负责处理过较多诉讼和非诉工作,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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