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8年5月9日午时,在苏州市某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肇事司机当场逃逸。后经司法鉴定,小李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查明,肇事者许某属无证驾驶,肇事车辆是其托一位有驾照的朋友王某帮忙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租代购所得。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肇事者许某承担全部责任。 乐乐普法 本案中,肇事者许某导致了一人死亡且逃逸,但是为何未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呢?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故而汽车租赁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汽车的实际使用人并非购车人王某而是没有驾照的许某,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苛责公司担责。 要谨慎帮助他人承租车辆,尤其是对于没有相关资质者而言。 程 工 路漫·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自2015年起于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年3月获得执业律师资格,从业期间负责处理过较多诉讼和非诉工作,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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