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年初,华东政法大学某大三学生王某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遭遇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要他在门口吃掉,或者自行处理,或者花80元钱把零食存起来。 王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遂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上海迪士尼方面认为:游客可能会携带气味特殊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入园,并且随意丢弃垃圾,“基于维护园内公共卫生安全而必须订立该条款”,且规定与亚洲其他主题乐园一致。

答案:无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合法保障,除司法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外,迪士尼的保安等人员显然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我们在乘坐飞机、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需要配合安检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个人隐私才可能在公共安全面前做出一定的让渡,且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按照《民航法》《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安检人员也不能主动开包抄检旅客的箱包。【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可以说, “翻包检查”的行为是越界的行为。 如果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还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  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性的问题,本质上涉及对“霸王条款”的认定。【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方面,在迪士尼官网上的行前须知,和现场售票处均为看到任何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提示,更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另一方面,园方不允许游客携带食物将会导致消费者购买园内昂贵的食物,或者大费周折跑去园外就餐,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而卫生等方面也可以通过管理的方式化解。所以说, 迪士尼乐园的这一规定确实有令人怀疑的地方。 
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就包括公民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功能的诉讼。 邱建东案,就是很典型的公益第一案。案件大致为:1997年,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电话一分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要求加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索赔1.10元,另外要求赔偿有关的交通费用。获胜诉判决。现今很多的“一元钱官司”也都基本上是以维护“私益”之名行“公益”之实。●法学学士,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陈兆东律师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其工作业绩连年突出。2010年执业至今,在多个行业内有着出色的战绩,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熟悉企业投融资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擅长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金融证券类非诉业务、企业相关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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