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左右,潘某获悉被告人张某可以在时任交警队干部余某(另案处理)处违规处理车辆违章信息,即找到被告人张某,二人商议处理车辆违章的驾驶证按每本支付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给被告人张某,由被告人张某出面找余某,使用潘某提供的车辆违章信息和非法获取的驾驶证信息(从毕某处购买),在驾驶证持有人不在场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余某违规处理车辆违章信息,从获取的驾驶证扣除分数。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将未签字的处罚决定书交给潘某,由潘某缴纳罚款后,支付相应的报酬给被告人张某。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初期间,被告人张某使用潘某非法获取的1100余个驾驶证信息(身份证信息)和车辆违章信息,在余某处违规处理车辆违章信息2600余条。从中获得“报酬”共计17万余元。
综合被告人张某的行贿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