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这个社会,很多单位、机构在做录用、审批、报告、决定过程中都会要求有关的人提交一份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且部分单位、机构还会指明要求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很少有人问,公安机关有权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吗? 在本律师看来,公安机关出具此类证明,大多都不准确,全是形式而已。 理由如下: 1、任何一个公民都没有义务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要求提交这些证明的单位、机构,其要求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在2015年5月29日公安部通过官方微博声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20个证明中,其中就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见,国家已经认识到这种证明的不合理性。 2、有没有违法犯罪,要看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罚。公安机关在很多时候并不是法律的处罚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民是不是有过犯罪,公安机关并无权出具证明。司法实践中有公安机关经常错误立案、错误抓人,最后案件还没有到法院就办不下去了,办个取保出来把人放了,公安机关当然不自己打自己的脸去依法撤销案件,只能这样不了了之。但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记录会一直保存,公安机关会视为是违法犯罪记录,拒绝出具其本无权出具的证明。 3、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即,如果公安机关要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只有权出具公民有没有受到过治安处罚的证明,而有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应该有法院出具。当然,这都是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合法、有必要为前提。 综合以上,本律师建议各单位、机构,在做录用、审批、报告、决定过程中,如果要求有关的人提交一份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请告知,有没有受到过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出具,有没有过刑事犯罪由人民法院出具,有没有逃税漏税由税务机关出具,等 如有不足之处请社会各界人士多多指正,如果认为本文有用,请传播,希望能给国家以及有关单位、机构带来一些启发,尽快弥补当下公安机关是唯一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机关这一不合理的现象。 本文作者:郝廷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如转载请声明原作者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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