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男,任某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王某在公安局任职期间,其同学苗某之子于1991年5月将徐某打死后在逃,苗某为了不让公安机关抓其儿子,找王某帮忙通融。1993年春,王某让徐某亲属写了撤诉书,到案发地派出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解,并声称是局领导派其做工作。王某草拟一份关于苗某之子案件的调解书,在调解书上载明“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字样。王某又向苗某要1000元钱转交给该局刑侦队,后公安机关不再对苗某之子抓捕。2002年9月,王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3年5月,苗某之子也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刑罚。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已过追诉时效。理由是:(1)王某参与调解苗某之子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是出于和苗某是同学关系,是王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2)王某只是法制室副主任而不是具有侦查职责的人员,不属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3)此案从王某实施调解行为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将近十年,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应再对王某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徇私枉法罪,且不超过追诉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理论认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客观等构成要件。 (1)王某具有使苗某之子逃避法律追诉的主观故意。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明知苗某之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受到法律追究,还积极参与调解,目的是为了使苗某之子逃避法律追诉,因此,王某是有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故意。 (2)王某属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我国刑法有专门的界定。由于王某的行为发生于现行刑法实施以前,有必要比较一下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现行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1979年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前后两个法条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区别,关键之处在于是具有“职责”还是具有“职务”。王某作为公安局的法制室副主任,既有侦讯职务即属于侦查员,又有对刑侦案件的审查、把关的职责,这种审查、把关的职责应当属于刑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更高一层次的刑侦工作,而不能将刑侦工作仅仅局限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侦查等,因此,王某也属于有侦查职责的人员。王某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3)王某实施了使苗某之子逃避法律追诉的徇私枉法行为,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等的行为。王某明知苗某之子应受刑罚处罚,却由于和苗某是同学关系,在苗某请求其帮忙之后,不是说服苗某劝其子主动归案,而是不顾法律的规定及一个公安干警应有的职业道德,利用自己对法律的熟悉,精心策划,积极实施违法行为。他先是让徐某亲属写撤诉书,使被害人亲属放弃对苗某之子的控告;然后又到派出所调解,让派出所知道案件已调解结束,不必再对苗某之子采取任何措施;事后又怕事情败露,又及时通知刑侦队,并且给刑侦队1000元钱,刑侦队得到钱后,自然也就不会再去抓捕苗某之子。正是由于王某实施的上述行为,苗某之子在长时间内没有受到法律追诉。 王某实施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王某在到达派出所时就声明是局领导派其去做工作的,而且,在调解书上王某还特别载明“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如果王某的调解行为是个人行为,他是不敢将“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写在调解书上;况且,苗某也能证明王某从局长办公室出来后讲,局长让我去派出所把这事处理,因此,王某的调解行为是受领导指派的职务行为,而不是其个人行为。况且,王某即使不是受领导指派前去调解,作为一个公安干警,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调解私了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4)王某的行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且并不超过追诉时效。依照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法定最高刑五年比现行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法定最高刑十年低,王某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应适用当时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定罪处罚。另外,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因此,对王某的追诉时效应是十年。而王某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是在2002年,前后时间不超过十年,因此,王某的行为不超过追诉时效,应对王某依法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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