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由被害人或者检察院提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先了解一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首先是以刑事诉讼已经成立为前提,其次所涉及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可以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以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粤龙法务”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并且只能是物质损失中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犯罪行为导致伤残后续医疗费用。而日常生活中有几类损失就不能在此主张,即不予赔偿。 例如: (1)精神损失;仅指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2)将来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将来可能得到”也就是尚未得到,暂不存在的物质利益,则不属于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因为并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4)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办案机关会告知您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非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最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有的就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而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检察院也成为了原告。 最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是刑事被告人,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当然还有特殊的,例如: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就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想要解决的,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以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些细节比较重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假如您在一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的时候才提,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您可以再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有其他一些附带民事诉讼所需注意的内容,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也是大同小异的。例如起诉状是“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起诉的条件也基本一致,起诉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理由、并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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