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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指导意见

 竹影清风JYF 2012-12-25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指导意见

1、为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2、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被告人在案;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

(4)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4、被告人提起反诉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是合格的原告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列为原告人。

(3)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没有生活来源、被害人生前抚养、赡养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刑事被告人之间存有一定的特殊关系,如隶属、雇佣、代理、监护等关系。如因刑事被告人在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但国家机关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该两类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的,被害方可按国家赔偿法提起国家赔偿。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判决时应首先判决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负连带责任。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则

(1)全额赔偿原则。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外,还应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查实依法应当赔偿的物质损失,应当全额判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夫妻离婚协议范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限于因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这种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如超产奖、发明奖、商业利润等)。

(3)连带赔偿原则。在共同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首先应按共同被告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判令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然后判令各被告人对被害方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各被告人的责任确实无法查清的,可判令各被告人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然后判令各被告人对被害方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过错相抵原则。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5)责任自负原则。判处死刑的罪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范围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

(6)调解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案件判决前应当主持当事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刑事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1)受案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的,应当询问附带民事原告人是否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附带民事原告人不再提起,应记录在卷,如果还要求提起,符合条件的则应依法受理。

(2)案件受理后,在送达起诉书时应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它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制作笔录附卷。

(3)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全面查实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在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深入实地调查了解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并制作笔录附卷。

(4)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可以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先行赔偿,并可以在量刑时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5)在审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中,自诉人对刑事部分撤诉而又变更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法制手抄报。应告之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8、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不一样。

(2)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根据法定鉴定部门认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扶养人的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一般可按下列比例(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的比例)来计算:

扶养人死亡或评定为一级伤残的为100%,二级90%,三级80%,依此类推。

(3)判断当事人属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般以户籍为依据,但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所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4)营养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并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没有医疗机构证明被害人需要给予营养费的,则不予判赔营养费。

(5)同案犯在逃,各被告人归案时间不一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在解释生效前(即2004年5月1日前)已审结的案件,判决中已经按当时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判令已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全部执行到位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在《解释》生效后又对其它同案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释》生效前虽已审结,但没判令已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时尚未确定具体数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解释》生效后又对其它同案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先根据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决定各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的总金额,再按各被告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被告人分别应承担的份额,最后在总金额中扣除原归案被告人应承担的份额,其余赔偿数额由后来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后来归案的被告人对先归案的被告人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变化导致赔偿金额发生变化的,可告知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同案犯分案起诉的共同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侵害事实清楚,即使另案在审的共同致害人不到庭,人民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经传唤不到庭或者无法通知到该监护人的,仍应将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监护人经传唤不到庭的,应说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案;对于确实无法通知到监护人的,可就刑事部分先行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在裁判文书中,应将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中,应当表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写明赔偿数额和支付日期)。"

(8)在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中,如刑事自诉不成立,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判决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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