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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总结 | 律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必备的20个操作要点

 申文波律师 2020-05-29

文 | 申文波 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但相对民事诉讼,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包括三点:
第一,损害赔偿的规则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此类诉讼中难以适用;
第二,此类诉讼解决的是行为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非物质损失不在赔偿范围(注:死亡赔偿金是否在此列,有所争议,后文有述);
第三,具有程序依附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而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笔者最近在处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总结此类案件的操作要点,分享出来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基础部分

1. 诉讼成立条件。因该类诉讼具有依附于刑事诉讼的性质,按照最高法的观点,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诉讼才能成立。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但并不要求最终判处有罪;第二,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第三,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可通过追缴、责令退赃挽回损失的以及索要预期可得利益的案件,均不满足诉讼成立条件。

2.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被害方,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被害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此处的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被害公民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提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 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出台的法释〔2019〕18号文件,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因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 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死刑罪犯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 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该类型主要指刑事被告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属单位或者雇佣方个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况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渎职犯罪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范围,将其所属国家机关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 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况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可将其所属单位或组织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8. 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判断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系执行职务或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是要求其所属单位或雇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最高法的观点是,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起因或目的是为了执行职务或实施业务活动,其引起的损失就应当由其单位承担。但行为人在实施业务活动和执行职务过程中并非出于实施业务活动或执行职务的目的或并非由实施业务活动和执行业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9. 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计算赔偿金额是根据被告人赔偿能力确定赔偿金额还是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以被告人赔偿能力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数无赔偿能力,若按照全额赔偿原则判赔,容易导致空判,损害司法权威。但是,按照最高法指导案例的观点,即使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也应当依法判决实行全额赔偿,而不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赔偿金额的计算应采取全额赔偿原则。

10. 赔偿的范围。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既应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也包括因必须陪伴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11. 非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于直接或必然产生的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被害方并不必然获得该利益,是否遭受损失也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对索要该部分利益不予支持

12. 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对就犯罪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基本不会支持,但也有例外,如交通肇事类案件。

13. 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的观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应当遵从刑事追诉时效。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应当遵循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代理此类案件中,要先判断诉讼时效有无超过,谨慎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避免因程序选择问题导致败诉。

02 

重点问题部分

14.  聚众斗殴类案件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2004年对江苏省高院的答复可知(法研[2004]179号),聚众斗殴案件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对于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15.  死亡受害人不明的,无法提起诉讼。根据《人民司法》的观点,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身份无法核实的,事故发生地的村、居委会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亦无资格提起诉讼。

16.  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对广东省高院的回复,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

17.  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最高法对此问题的观点并非采取一律不支持的态度。有的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实质上属于精神抚慰性质的精神赔偿,又包含尚未发生的期待利益,故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但是,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把支持死亡赔偿金诉求的案例纳入其中,相当于支持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好把该赔偿项目列入到诉讼请求中,说服法官采纳代理观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18.  审理程序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述,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时,应当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然后再审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工作应当由同一审判组织负责进行。因为原来的审判组织熟悉情况,继续由其审理,有利于正确、及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但是,如果原来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进行审判,这期间由于审判人员调动、退休等事由,也可以更换审判组织的成员。

19.  诉讼保全问题。如果案件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风险,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后期执行不能的情况,可以参考民事诉讼的规定,申请诉前或诉中保全。

20.  赔偿最大化的问题。对于此类案件,刑事被告人为争取谅解从而得到法院从轻处理,会主动联系受害方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受赔偿范围、数额的限制。但是若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除有证据证明赔偿过程存在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况外,因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同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存在多名被告人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协商赔偿对其他人的影响。例如,某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有三人:A、B、C,按照责任划分,A、B、C应分别承担20%、30%、5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0万。那么,若原告与A达成赔偿协议为例。A自愿赔偿3万元,其他人仍应在总金额10万的标准下,按照各自比例承担责任。A多赔偿的部分,不能折抵或免除其他人的赔偿责任,反之亦同。第二情形就是A少赔,同样不能免除其他人应赔偿的比例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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