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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法律注意事项

 激扬文字 2019-08-18

来源:江苏法院网

http://www./art/2019/08/16/168_98286.html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李某(买方)与王某(卖方)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购买某单元房屋,价款120万元,李某当场交付定金3万元。后王某单方通知中介房屋不卖了,只同意返还3万元定金,另外赔偿2万元给李某。李某不能接受,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房屋差价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出售房屋的协议系其个人签订,因其妻不同意出售,已电话告知房子不买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房屋差价损失,同意退还定金3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案涉房屋系王某夫妇共同共有,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有王某一人签字,根据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供述,房屋买卖签订时王某谎称身边的女子系其妻子,只是没带身份证,签字时又谎称身体不适并未签字。李某明知房产系共有,未能谨慎行事,查看女子身份信息,且事后知道王某妻子不同意购房的情况后,未能及时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另法院根据李某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差价损失进行评估,确认房屋差价损失为78万元。最终法院结合房屋买卖交易中王某隐瞒实情、中介未能有效核实双方真实身份、李某疏忽大意的过错比例,认定王某承担损失的60%、中介公司承担损失的10%,李某自担损失的30%。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购房损失47万元,中介赔偿李某购房损失7.8万元。

以案说法

    房屋买卖中,涉及到卖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置问题,如若只有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该情形下在无其他无效因素的前提下,买卖合同有效,但相应的违约责任成立。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已然过户给他人,无法继续履行,卖方当需承担房屋溢价的损失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案涉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和中介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过错,故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各自责任比例,划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此提醒消费者,购房过程需要谨慎核查房产证、身份证等权利证明和身份信息,保存交易的全部流程信息和证据材料,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张飞 曾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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