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眼,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已有4年了,不知道大家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了解又有多少呢?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往下看,来了解什么是刑事执行检察?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承办检察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了解到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还赃款,根据相关法规,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经办案机关采纳,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对在本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依法监督,与司法局进行信息对接,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例如:社区矫正人员冯某在接受社矫期间,不参加社区矫正集中学习教育,吸食毒品,参与聚众斗殴,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某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此情形,立即向辖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该区司法局收到意见书后,向原判决法院发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法院采纳后对社区矫正人员冯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某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法院在陈某盗窃案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部门未将生效裁判涉财部分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审查,构成违法。 之后某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向辖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法院判处刑罚中涉及财产刑的部分进行执行监督,法院督促罪犯及时履行财产刑。 对刑事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某区社区矫正人员潘某某在接受社矫期间,未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前往外地进行网络诈骗活动,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后立即向辖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该区司法局收到意见书后,立即联系外地的司法机关,并向其反馈潘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脱管情况,经外地法院审判对潘某某进行数罪并罚。 花钱买刑NONONO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等。 
来源丨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丨韦 哲 审核丨戴小巍 蒋长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