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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如何分割?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8-20

作者:蒋峰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来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基本案情

1、原告韦某花。女。

2、被告陈某海,男,柳州市桂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3、第三人陈某江,男,柳州市桂阀某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系陈某海之弟。第三人陈某南,男,柳州市桂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系陈某海之弟。 

4、原被告于198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6月19日经柳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讼案中,由于被告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只对子女抚养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尚有价值55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这些财产是: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2—2号房屋1套、柳州市景江苑九栋1—3—2号房屋1套、柳兴集团宿舍一栋10号11号房屋2套、福建省厦门市一元花园D楼13单元门面1套、福建省厦门市金北花园42号商场门面1套、柳州市城站新区二栋9号车库1套、三菱汽车1辆(车牌号桂GA--0997)、捷达汽车2辆(车牌号桂B--72680、桂B--25518)、桑达纳汽车1辆(车牌号桂B--20258)、别克汽车1辆(车牌号桂B--18868)、跃野汽车2辆(车牌号桂B--25925、桂B--26601)、大货车3辆(车牌号桂B--07889、桂B--08935、桂B--10053)、火车油罐车8节(号码0761231--0761238)、大酒精罐2个、柳州市桂北糖业贸易有限公司90%的股份(90万元)、柳州市桂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96%的股份(48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50%价值277.5万元的财产归我所有。 

二、原告诉讼中提出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清单:

1、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2—2号房屋1套、

2、柳州市景江苑九栋1—3—2号房屋1套、

3、柳兴集团宿舍一栋10号11号房屋2套

4、福建省厦门市一元花园D楼13单元门面1套

5、福建省厦门市金北花园42号商场门面1套

6、柳州市城站新区二栋9号车库1套

7、三菱汽车1辆(车牌号桂GA--0997)

8、捷达汽车2辆(车牌号桂B--72680、桂B--25518)

9、桑达纳汽车1辆(车牌号桂B--20258)

10、别克汽车1辆(车牌号桂B--18868)

11、跃野汽车1辆(车牌号桂B--25925)

12、跃野汽车1辆(车牌号桂B--26601)

12、大货车3辆(车牌号桂B--07889、桂B--08935、桂B--10053)

13、火车油罐车8节(号码0761231--0761238)

14、大酒精罐2个

15、柳州市桂北糖业贸易有限公司90%的股份(90万元)

16、柳州市桂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96%的股份(48万元)。

四、被告认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

1、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6—2号房屋1套,

2、柳州市景江花苑9栋1—3—2号房屋1套、

3、退柳兴集团宿舍一栋10号11号房屋得款14万元、

4、桂B—72680号捷达车1辆、

5、转让桂GA—0997号三菱车得款35万元

6、转让桂B—20258号桑塔纳车得款60000元、

7、桂北公司10%的股份10万元、桂阀公司4%的股份20000元。

第一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6—2号房屋1套归韦某花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50万元人民币给韦某花。

五、第三人的陈述

陈某江述称,柳州市桂阀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我占96%(48万元),陈某海占4%(2万元),不同意韦某花分割本公司96%的股份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某南述称,柳州市桂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份,我占90%(90万元),陈某海占10%(10万元);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2—2号房屋、福建省厦门市金北花园42号商场铺面、桂B—25518号捷达汽车、桂B—18868号别克汽车和桂B—25925号跃野汽车、桂B—26601号跃野汽车、桂B—07889号大货车、桂B—08935号大货车、桂B—10053号大货车、8节火车油罐车、2个酒精罐,都是本公司的财产,不同意韦某花分割本公司90%的股份和本公司上述财产的诉讼请求。 

六、法院审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厦门市金昌路111号金北花园42号商场(合同编号金北商房016号)、柳州市城站路227号城站新区2栋一层9号车库1间归韦某花所有。(共计价值327741.93元) 

  二、柳州市景江花苑9栋1—3—2号房屋1套、桂B—72680号捷达车1辆、退柳兴集团宿舍一栋10号11号房屋得款14万元、转让桂GA—0997号三菱车得款35万元、转让桂B—20258号桑塔纳车得款60000元,购买福建省厦门市一元花园E幢113号店面的款520047元,归陈某海所有。(共计价值1296064元) 

  三、陈某海在柳州市桂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90万元参股比例90%)、柳州市桂阀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48万元参股比例96%)归陈某海所有,债权债务、经营损益均由陈某海承受。  

七、本案争议焦点: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和金额

八、评析: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具体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男女结为夫妻,形成休戚与共的关系。双方共同努力打拚才会形成美好的家庭。如果实行“男主外、女主内”的方式。男方在财产方面有直接贡献,女方在财产方面有间接贡献。女方在家做家务事,抚育后代。这些付出也是有价值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婚后所得实行共有制。也就是说,婚后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3、结合本案例具体分析:

1、本案中原告要提供财产评估报告表。因为房产和汽车这些财产的价值是随市场环境和折旧因素而产生变动的。如果只是凭购买时的价格来作为起诉的依据。是没有客观性。不符公正、公平原则。还有要对被告在两个企业的股本的价值作个司法会计鉴定。因为会计学有个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个“所有者权益”有很多项目。股本只是其中一个项目。这个股本也会发生变化的。具体来说三种:增值、减值、保值。因为企业经营几年后。有盈利、亏损、保本三种情况出现。体现在股本的价值上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但在本案例中,原告只是提出当初企业开办时,被告投入的股本。以这个原始股本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没有客观性。

2、三方当事人认可以下财产的归属情况:

A、柳州市景江花苑9栋1—3—2号房屋1套(建筑面积74.60平方米,1999年1月18日购买,价款118017元)、退柳兴集团宿舍一栋10号11号房屋得款14万元、桂B—72680号捷达车1辆(1998年7月购买,价款108000元)、转让桂GA—0997号三菱车得款35万元、转让桂B—20258号桑塔纳车得款60000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B、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2—2号房屋1套、捷达汽车1辆(桂B--25518)、别克汽车1辆(车牌号桂B--18868)、跃野汽车2辆(车牌号桂B--25925、桂B--26601)、大货车3辆(车牌号桂B--07889、桂B--08935、桂B--10053)、火车油罐车8节(号码0761231--0761238)、大酒精罐2个,是柳州市桂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

3、对三方有争议财产的认定:

A、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9号车库1间。原告提出产权证复印件,是1999年7月6日发的。产权证姓名是被告的姓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福建省厦门市一元花园E幢113号店面。以被告的父亲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但这些购房产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擅自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人民币520047元送给其父亲,该行为无效,此款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福建省厦门市金昌路111号金北花园42号商场,是被告于1999年3月10日与厦门市住宅建设总公司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购买,买方为被告,被告和第三人陈某南举出的1999年2月15日《市桂北糖业贸易公司第三次股东会议记录》,虽记录有桂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决定购买金北花园42号商场的内容,但实际与厦门市住宅建设总公司订立《房产认购协议书》的是被告,买方也是被告。为夫妻共同财产。

D、对两个企业的股份的处理:两股东虽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陈某海在桂阀公司的出资,是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同胞兄弟,同胞兄弟是明知而故意占有,不属于善意占有,故对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该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陈某海的出资依旧为原来的比例。陈某海的股权(出资额和参股比例)归夫妻共同财产。

4、原告在庭审时说,两个企业实际股东只是一个。就是被告。但是没有证据来证实。按当时的《公司法》规定,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很多有限公司实际上为一个股东的公司。 在工商局登记时,采取虚假的材料登记为二人股东。当然到了2019年时,这个《公司法》的规定有变化,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一个股东的公司。

5、被告由于在离婚时隐瞒了大量的财产。因而依据法律,在第二次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一部分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希望所有人经营好夫妻关系,白头到老。幸福地过上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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