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校园(一期)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投诉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中一项投诉事项为,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CMMI资质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具有CMMI3级证书,得1分。投标人具有CMMI4级证书,得2分。投标人具有CMMI5级证书,得3分。”投诉人认为此项规定不合理。CMMI证书是对企业的软件研发能力的综合等级评估,本项目属于重度定制型研发服务项目,作为学校智慧校园的支撑平台,属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为满足学校未来10年的发展需求,且项目中涉及70%的比重为定制开发。依据《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校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本项目所开发软件必须保障学校通过等保测评且达到评估指标体系中关于基础支撑平台及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指标的要求。因此要求企业具备CMMI的级别差异是正当合理的述求。目前智慧校园软件厂商获得CMMI5证书的有正方、联奕、新开普、强智、康赛、东软等多家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项目的其他要求的能力或资格的也并不是投诉方所说的不足三家,因此并无排他性,也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CMMI资质证书是对企业的软件研发能力的综合等级评估,是开发软件企业的实力体现。获得CMMI5级证书能够充分证明企业软件研发能力,CMMI证书是衡量软件公司开发实力的重要指标,本项目主要内容为软件定制开发,要求CMMI证书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CMMI证书是衡量软件公司开发实力的重要指标,等级的高低能够充分反映企业软件研发能力,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其主要内容为软件定制开发,因此将CMMI证书作为加分项,是基于项目需求,并保证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而制定的,该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之规定。据小编了解,CMMI认证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CMU SEI)提出的。用国外的认证资质来对我国的投标人做出要求,是否合理呢?财政部今年2月发布的第七百五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北京理工大学良乡实训楼实验教学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连续三年获得SEFA认证得2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财政部的处理结果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连续三年获得SEFA认证得2分”的要求偏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公告中的SEFA,是美国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家具国际协会的简称,SEFA也是美国科学设备及实验室家具业界公认的标准组织。根据财政部的这则信息公告,小编对于“将CMMI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的做法是存疑的。您对此问题的看法是什么呢?欢迎在留言区发表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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