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长城幸福人生年金保险条款费率

 泉韵书香 2019-08-20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幸福人生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上述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 周岁。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 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 日 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年金 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 2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3)。2.4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 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 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9.4 4 );(五)被保险人见 酒后驾驶(见 9.5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驾驶(见 9.6 6 )机动车(见 9.7 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8 8 )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