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用对新贷还旧贷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2016年6月,王然(化名)因急需资金周转从宋冉(化名)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息3%,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王然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宋冉与王然协商再次向王然出借款项人民币130万元。其他约定不变,但需要其父母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连带担保,并要求款项到达王然账户后,王然立即向宋冉偿还第一笔借款及利息人民币118万元。 第二笔借款到期后,王然仍无力偿还款项,宋冉将王然和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两位老人仅有50万元的养老钱,咨询律师该如何是好? 【律师分析】 本案中宋冉在明知王然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再次向其出借款项的目的在于: 1、用第二笔借款本金偿还第一笔借款约定的本金和利息(该利息包括超过2%-3%不用承担,但承担后不能要求返还的利息),确保自己得到了2%-3%之间利息; 2、将王然的父母拉进借贷关系中,充当保证人,提高自己所借款项的偿还概率。 第二次借款的实际内容是:宋冉仅仅用了12万元确保自己得到了6万元的法律有条件保护之利息,并增加了两个还款人。 注:本案中王然的父母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为王然还本付息。理由如下:宋冉向王然出借第二笔款项的目的是以新贷还旧贷,王然父母并不知道上述事实,且在第一笔借款中其父母并不是保证人,因此其父母就借款的真实目的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之规定保证人针对新贷还旧贷之行为不知情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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