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约定工期不合理,且逾期非承包人自身原因 发包人不能主张工期延误责任

 勇敢超越bl93ra 2019-08-22

案情简介:

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八方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景宁石印山居住小区(A区)工程的建设项目,并于2004621日,与景宁石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石印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石印山公司将景宁石印山居住小区A标段所属建安、装饰及相关室外附属工程发包给八方公司建设施工,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300天,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价14539573元。同年62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八方公司必须在20041130日之前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石印山公司原因顺延除外),否则按每延误一天罚款1万元,每提前一天奖励5000元等事宜。

2004年710日、828日,石印山公司分别向八方公司发出开工报告,2005623日,八方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工程,1220日整体工程竣工并经验收为合格。2006917日,八方公司将景宁石印山居住小区A标决算书一式三份共三本递交石印山公司。嗣后,石印山公司将讼争工程委托丽水市处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2008310日该单位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石印山公司为石印山居住小区的项目建设支付电费225211.48元,水费95685.4元。2007321日、1220日、2008718日,石印山公司分别致函八方公司,要求八方公司派员处理工程质量问题,2008722日,八方公司反馈石印山公司,由石印山公司先行维修,再派员处理。石印山公司为此于200611月,2007年、20081月分三次组织人员维修,并支付维修补漏费用共计34010元。2008214日,八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印山公司支付工程款595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石印山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八方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481582元,垫付水电费及修理费计175329.24元,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05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八方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石印山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工期为开工之日起300天,八方公司在20041130日前完成本区域全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但八方公司于2005623日主体结构完工,按合同规定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涉案工程总工期为300天,八方公司须在20041130日前完成主体结构。从本案事实来看,双方订立《补充条款》的时间为2004622日,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而石印山公司发出的开工报告的时间分别为2004710日和828日,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八方公司曾多次受到当地村民阻挠无法进行正常施工等情形,主体工程未完工并非八方公司的原因所造成,因此,石印山公司仍要求八方公司按约完成主体工程,显然不合理。故石印山公司提出要求八方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要点评析:

实践中,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有很多,有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原因、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等。在本案中,八方公司曾多次收到村民阻挠无法进行正常施工、工程量变更影响工程进度、政策处理影响施工等情形,并提供了联系单等相关往来函件证明主体工程未完成并非八方公司的原因所造成。石印山公司仍要求八方公司按约完成主体工程,显然不合理。因此,导致逾期的责任应当由石印山公司承担。

发包人如果向承包人提起工期索赔,那一般只需提供两份证据足以:(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报告。而承包人则要提供反证证明逾期的原因并非本方原因,因此举证责任相比发包人更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对开工日期和工程的竣工日期进行了约定,以此很容易得出工程的建设工期为多少天,竣工验收报告能够证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结合上述两份证据就可以得出承包人工期延误时间。但是,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开工之日起300天,但无具体开工日期。虽然石印山公司发出了开工报告,但又在《补充条款》中形成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冲突的工期条款,导致工期认定产生争议,延误工期因此无法确定。最终,法院以八方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足以证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补充条款》约定的竣工时间不合理为由,对石印山公司要求八方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