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8. 国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另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受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七宝办税服务厅(闵行区沪松公路559号); 第一税务所颛桥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联农路135号); 第九税务所浦江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谈中路198号)。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限时办结。其中适用简易流程的注销事项,办税服务厅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条件报送: 1.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需提供:发票领用簿。 4.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需提供:其他税务证件。 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 6.单位纳税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0.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需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 1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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