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目前的这种规则,也不是完全公平或者说可能存在滞后性,比如依据现在的规则作个假设: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女方父母在领证后给了100万现金存在女儿账户,算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父母在领证后用100万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算女儿个人财产。有意思不? 为什么杨律之前提到现行规则可能产生不太公平的情形呢? 在古代婚嫁习俗中嫁妆和彩礼往往是伴生的,古代的时候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嫁妆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女方在夫家的地位高低,在婚后女方就嫁鸡随鸡了。 而现在很多地方嫁妆和彩礼最终都是给小夫妻的,甚至有些地方女方给的嫁妆和男方家给的彩礼是有比例或倍数关系的。那么按现行规则,女方家在给彩礼时只要提前动点心思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或书面表示嫁妆是给女儿个人的,那不管婚前还是婚后给的嫁妆都算女儿个人财产。 可男方家给的彩礼呢?按现行规则,一般在结婚后家就别想要回了。这一点区别在以前彩礼和嫁妆价值都不高的时代还不重要,可在如果结婚时间比较短就离婚的情况下,对男方家庭的影响可能就太大了。 比如男方家给了女方家100万彩礼,而女方家给了100万嫁妆但明确表示是给女儿个人的赠与。双方结婚两年要离婚,显然彩礼这种情况下是退不了的,但女方的嫁妆由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却仍归女方。这感觉怎么样? 当然,法律毕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调整的,所以法律有滞后是必然的,没法做到每时每刻都公平,这事儿大家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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