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会被分割?

 飞虎catzbc 2019-08-26
嫁妆古已有之,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陪嫁至夫家的结婚用品及财产财物,如房子、车子、衣被、家具及其它用品。古代的事儿咱们不说,就说现代的事儿吧!

早些年生活水平不高,结婚的时候嫁妆往往也不多,也就是些日常用品范围,离婚时一般争议不大。但现在,尤其是近些年很多地方嫁妆也开始价值不菲了,甚至房子、车子都很常见,如果夫妻两人百年好合,这嫁妆的性质就真不重要了,但如果没几年就离婚了呢?有些案子离婚时“嫁妆归谁”也就成了一个问题!

关于嫁妆的性质和归属问题,以现在的法律来看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
1、看是否有明确约定。
不管婚前还是婚后,看女方父母赠与嫁妆时是否有明确表示给个人还是给夫妻,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明确意思表示来确认财产性质。在诉讼中,哪一方主张有明确表示,由哪一方举证。
2、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看时间节点。
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给的嫁妆,算女儿个人财产。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给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
3、不动产要看登记情况。
如果给的嫁妆是全款购买的房产这种不动产,则属于特殊情况,主要看登记所有权。即使是在婚后赠与不动产或出资购买不动产给女儿,只要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也是女儿个人财产。但请注意这条适用的是“全款购买”的房产。
前述1、2两点其实是最初实行多年的规则,而第3点是在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时给的补丁规则,打这个补丁就是因为房产太值钱了,所以要特殊对待!

其实目前的这种规则,也不是完全公平或者说可能存在滞后性,比如依据现在的规则作个假设: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女方父母在领证后给了100万现金存在女儿账户,算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父母在领证后用100万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算女儿个人财产。有意思不?

为什么杨律之前提到现行规则可能产生不太公平的情形呢?

在古代婚嫁习俗中嫁妆和彩礼往往是伴生的,古代的时候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嫁妆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女方在夫家的地位高低,在婚后女方就嫁鸡随鸡了。

而现在很多地方嫁妆和彩礼最终都是给小夫妻的,甚至有些地方女方给的嫁妆和男方家给的彩礼是有比例或倍数关系的。那么按现行规则,女方家在给彩礼时只要提前动点心思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或书面表示嫁妆是给女儿个人的,那不管婚前还是婚后给的嫁妆都算女儿个人财产。


可男方家给的彩礼呢?按现行规则,一般在结婚后家就别想要回了。这一点区别在以前彩礼和嫁妆价值都不高的时代还不重要,可在如果结婚时间比较短就离婚的情况下,对男方家庭的影响可能就太大了。

比如男方家给了女方家100万彩礼,而女方家给了100万嫁妆但明确表示是给女儿个人的赠与。双方结婚两年要离婚,显然彩礼这种情况下是退不了的,但女方的嫁妆由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却仍归女方。这感觉怎么样?

当然,法律毕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调整的,所以法律有滞后是必然的,没法做到每时每刻都公平,这事儿大家怎么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