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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晓:全了!一文掌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

 剑客老戴 2019-08-26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涉税事项。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个人股权转让的四种情形。

情形一: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境内上市公司

1、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转让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 个人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类型: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征税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计税方式: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相关优惠: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情形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非原始股: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原始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情形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含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

征税范围: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

情形四: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核算方式的选择: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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