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提成”毒品而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即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后按一定比例提成部分毒品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为了“蹭吸”而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行为,没有贩卖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3、单纯为吸毒者寻找、联系贩卖者的行为,仍属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4、为贩卖者寻找、联系上游贩毒者或者下游吸毒者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5、在绑架罪中,后加入的承继共犯人:(1)如果仅仅实施向人质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先行为人成立绑架罪,二者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2)如果实施了控制人质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先行为人成立绑架罪,二者在绑架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6、叛逃罪的主体有二:(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人只有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才能成立叛逃罪;(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种人在任何时期叛逃的,都成立叛逃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昨天上午录制完了聚焦3小时,下午在家稍作休息。今天在北京暑期班授课,客观题授课正式结束,接下来进入到主观题授课阶段。正所谓忙完这一阵子了 就可以忙下一阵子了。最后4天,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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