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新增了“第三节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本章主要考点 1.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法。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提示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2】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3】政府规章指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2.法律规范(P8)(2015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 (1)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的个别命令、法律条文 ①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征: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②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是法律规范的载体。 ③国家的个别命令也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④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等。同时,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2)法律规范的种类 3.法律关系(P11)(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2018年单选题) (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017年新增) 【解释】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①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典型的如所有权等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②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典型的如债权法律关系。此外,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关系中大都也体现出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 (2)法律关系主体(2018年、2019年重大变化) 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释】自然人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含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不含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提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2)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如森林、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 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竞业禁止) ③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格和身份) ④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专利、商标) 4.法律事实(P13)(2013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 【解释】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提示1】事件与行为的界定 【提示2】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①人的出生与死亡;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③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②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5.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P14)(2019年新增)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⑤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提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提示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标准包括:第一,法的部门要齐全;第二,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第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提示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同时,需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考题多以案例形式考查,题型主要是客观题,考生适当注意部分考点与《合同法》相结合考核案例分析题(2011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19年教材对本章部分内容作了小幅删除处理,其主要考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主要考点 1.意思表示(P23)(2018年重大变化) 意思表示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提示1】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默示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继承,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提示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提示3】单方法律行为VS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P25-27)(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018年单选题) 效力不同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主张主体不同 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仲裁机构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情形不同 (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3)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或公序良俗 行使时间不同 撤销权(形成权)行使有期限限制 不存在时间限制 【提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3】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③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⑤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3.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单选题) (1)条件的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或者人的行为);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③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④条件必须合法 (2)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分 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4.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P31) (1)代理VS委托 ①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②从事的事务不同;③涉及当事人不同。 (2)代理VS行纪 ①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②法律效果不同;③是否有偿不同。 (3)代理VS传达 ①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②代理人要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③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5.代理权滥用VS无权代理(P32-33)(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案例分析题) 情形不同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不同 (1)前两种情形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2)第三种情形属于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催告权、追认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构成“表见代理”情形的,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题) 6.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34) (1)《民法总则》关于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司法解释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规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P35)(2017年单选题)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 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 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 自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8.诉讼时效的中止(P36)(2002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包括: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在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余6个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9.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P36-37)(2009年多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 (1)提起诉讼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②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①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②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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