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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头条

 木樨相伴 2019-08-28

思维导图

热点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10万(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但其中代开专票时还是要征收增值税,此时城建税和两附加是享受免税,还是减半征收?

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要征增值税,同时六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但是两附加是否减免要看当季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如果当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半征收;如果当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免于征收。

2.对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是否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是,该政策优惠从2016年2月起就执行,且不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它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享受城建税和两附加减半征收的包括非企业性单位吗?

答:包括,享受减半征收的是所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非企业性单位。

4.在鼓励创业就业上,城建税及两附加有哪些优惠?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5.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城建税:零散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的,就没有城建税;缴了增值税的,就有城建税。代开发票地点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四、案例分析

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货物。2018年6月应纳增值税-32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80万元;本月税务检查时发现,上年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收入100万元未入账,被査补消费税(税率5%),并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万元。6月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解析: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32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80-320=60(万元),查补消费税=100×5%=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0+5)×7%=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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