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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税收政策 研究

 颩紷中的刂殸 2019-08-28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对纳税人实施非正常户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适用范围

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二是税务机关须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是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

四是纳税人查无下落并且税务机关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以上四条件缺一不可,且税务机关的实地检查等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

一是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二是宣告证件失效。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三是非正常户注销。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四是异地协作管理。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四、认定非正常户对税款追征的影响

非正常户认定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一种管理措施,该措施的施行不影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纳税人仍需承担税法意义上的责任,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认定非正常户带来的纳税信用影响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属于直接判D情形,且该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六、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关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了走逃失联企业,即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从定义上看,走逃失联企业与非正常户的外延高度重合,实务中,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非正常户的规定仅对纳税人自身加以限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则对该纳税人上下游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规则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非正常户的管理。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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