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2]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项 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 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2]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二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三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