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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能否申办新的税务登记?

 刘刘4615 2015-01-06
2015-01-05 税问

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

能否申办新的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文件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

应何时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来源:武汉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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