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系企业的区别(四 · 非正常户的后果)

 魏春田 2020-05-16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将会带来下列不利的后果: 

1、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2、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对欠税及税收行政处罚继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立案稽查,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

5、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如税务机关发现该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6、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异地协作管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再次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仅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其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7、纳税信用评价及后续管理。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8、信息公开与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以及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方便公众查询。

政策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Hello,伙伴们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