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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许可申请人在旧法实施期间申请行政许可,因主管部门原因导致在新法实施后批

 大地欢歌 2019-08-28
     行政许可申请人在旧法实施期间,依据旧法规定的许可条件提出申请,因主管部门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旧法实施期间做出许可决定,而是在新法实施后才做出许可决定,此时,许可机关应如何作出决定?
     一般认为,应当按照旧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程序如果新法有新规定的,应按照新程序执行。如果按照新法规定许可对当事人更有利,而且当事人的的申请条件也符合新法规定的条件,应按照新法做出许可决定。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如果按照旧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会影响新法规定的法律秩序(例如,依法修改后的新的城市规划),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此时,则应按照新法规定作出许可。对于因按照新法作出行政许可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申请赔偿或补偿的,许可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许可机关无过错时)。因为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损害(牺牲)了特定申请人的利益,应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当然,赔偿或补偿的,一般是指与行政许可有关(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已发生的直接损失,不包括不确定的预期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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