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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不交班,议价可拒付!广东这座城市颁布出租车新规!

 greg3 2019-08-28


来了!

广州出租车新规来了!

日前,广州市正式颁发《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和旧《条例》

有哪些不同?

咱们马上来看看

01

拒载议价罚款幅度增加1000元

新《条例》规定,车辆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将同时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同时,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连续2个月累计超过5次并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6%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新《条例》也同步强化了对驾驶员违法责任的追究,细化了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并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其中,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较之以往罚款增幅增加1000元。
此外,新《条例》设置了驾驶员退出条款。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运营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以及一个自然年内因出现拒载、绕道、中途逐客、议价、破坏计价器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5次以上的驾驶员,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
02

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目前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井喷式出行对巡游车需求激增,在部分市民集中出行区域巡游车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难”问题。因此,为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接班对市民出行的影响,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03

司机遇3种情况可拒绝服务

去年5月15日起,广州出租车收费标准上调,起步价为首3公里12元并增设夜间服务费。新《条例》规定,巡游车将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电召服务等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巡游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
在驾驶员准入条件上,最高准入年龄男女统一提高至65周岁,“一年以上驾龄”修改为“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同时,新增三种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车前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要求前往偏僻地区且不予配合等,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为了激发巡游车市场主体经营活力,做好对企业服务,新《条例》增加了对企业许可实行承诺审批的规定。在用工关系上,新《条例》灵活规定了经营者可针对不同类型驾驶员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并规定替班驾驶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一定程度上缓解驾驶员招聘难问题。
04

驾驶员议价可不给车费

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营运行为,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


例如车辆运营时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故无法完成服务等,进一步规范了巡游车驾驶员营运行为,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2006年以来,受网约车营运冲击及原运价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巡游车行业驾驶员收入大幅下降、人员流失和车辆停产严重。2016年以来,约1.7万名巡游车驾驶员转为从事网约车营运,最高时行业缺员达1万人以上,目前仍缺员近8000人。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不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甚至默许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严重影响了企业服务质量与市民乘车安全。
新《条例》规定,只要企业所属巡游车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的,就对企业进行处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处罚企业。
05

假冒出租车、蓝牌车非法运营最多罚10万

长期以来,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私家车更改车身颜色、加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等服务标识,假冒巡游车经营,甚至直接使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严重干扰了巡游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影响了行业服务质量和乘客乘车安全。因此,为加大对“克隆车”和“蓝牌车”等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维护巡游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新《条例》加大了对“克隆车”和“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专用服务设施,对从事“克隆车”及“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可以依法处置被扣押车辆,大大提高了各类非法营运的违法成本和震慑力。

新《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抵缴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对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出租车司机“三难”问题的解决、乘客投诉处理时间期限缩短、强化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表示,目前,该部门正根据新《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做好与新《条例》正式实施的衔接,并将做好对企业宣贯和培训等工作,保障新《条例》能够顺利实施。

新旧《条例》对比
主要有哪些不同?
一图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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