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免税(免税不退税)可以分成两点来看:一、出口货物本身就是出口免税的;二、原出口退税货物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调整成免税的,第二点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形:①原出口退税货物未申报退税调整成免税的;②原出口退税货物申报退税调整成免税的。本文主要讲解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的第①种情形。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8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江苏省除外,江苏省的朋友操作时需要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将报关单数据在擎天申报系统中的“不予免抵退税-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数据”中录入。) 退税系统中的免税申报已取消,但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做免税申报这句话还经常出现,笔者认为现在的免税申报应理解为“原本出口退税的,如有需要确认免税不退税的情形,外贸企业应将退税款交回,退税系统中将退税申报数据做冲减“。 外贸企业原出口退税货物并未申报退税调整成免税的情形有哪些?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按规定期限收汇; 3、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 4、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他情形。
需要备案。外贸企业免税收入除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外,还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无需提交给税务机关,具体资料如下: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1、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取得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时直接选择“抵扣勾选”;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货物取得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时选择“退税勾选”,该进项不再参与抵扣; 3、外贸企业取得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确定用于内销还是出口退税货物的,应当选择“退税勾选”。 关于出口免税收入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退税勾选”OR“抵扣勾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设计原理来讲,笔者认为选择“退税勾选”更合理! 如外贸企业出口免税收入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抵扣应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免税收入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淡然外贸2019年6月向国外A公司出口货物一批,FOB价格为100000美元,该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采购时取得不含税金额600000元,进项税额78000元,当月用税控设备开具了出口发票并对采购发票(1张)进行了勾选,假设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90,账务处理如下: 假设2019年6月再未发生其他业务,2019年7月纳税申报如下(仅显示填报部分): (点开看大图) 注:如未开具出口发票用商业发票作为入账的单据,填列在第18栏未开具发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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