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姓名:范辉 职务: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个人履历: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交通事故与医疗卫生专委会委员。2008年取得国家司法资格证,2012年国家公派瑞士伯尔尼大学留学一年。同时担任安徽医科大学医事法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卫生法》、《法制史》、《律师实务》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 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广播电台《法治时空》维权律师等多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企业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医疗美容纠纷及医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小区楼间距是如何规定的? 观众提问 我在宿州一小区买了房子,现在小区两栋楼之间不到24米,我家楼对面正南方是个18层的小高层,导致我所在楼(仅6层)完全笼罩在阴影中,找开发商不解决,问规划局说是合理的。请问律师,小区楼间距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建筑部门的建设要求,楼间距是有一定要求的,简单来说它是以时长来计算的,比如以冬天最低要求的日照时长要达到一个小时的标准,如果他们家常年处于阴影下肯定是不达标的,如果不达标可以找开发商,开发商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您可以向规划部门投诉要求来解决。 知识科普 楼间距:两相邻楼的外墙面距离。同一个小区两栋相邻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建筑间距的控制是为了保障人们工作、生活的质量与安全,满足必须的日照时长、采光、通风、隔音等要求。 房屋前后间距:两楼间距不小于前楼高度的1.2倍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建设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 第5.0.2条规定: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5.0.2.2项规定: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第5.0.2.3项规定: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该《规范》实际执行中板楼的楼间距一般不能低于楼高的1.7倍,而塔楼则不能低于楼高的1.2倍。” 2、《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 “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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