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称“11规则” ),该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和《海船员【2013】266号》等10份“补丁类”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时废止。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办法》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第9号)。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0号令)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1号令),原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章节和内容被删除。为做好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衔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原2015年《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章“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为基础,吸收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些新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要求,落实了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内容,细化了部分规定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海事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同时《实施细则》兼顾了海事工作实际,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并做了进一步简化。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以下称《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从以前的八章58条,精简到七章37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在船舶安全自查、动态监控、车辆装载等方面,对滚装船舶及其经营人和管理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新规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三是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二)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二是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实施,加强清洁能源在内河小型船舶的使用推广。航行于雄安新区水域的小型船舶将全面使清洁能源,积极发挥导向和引领作用。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青海湖载客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长江海事辖区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国际公约方面 MARPOL附则VI修正案:排放控制区以及滚装货船和客滚船要求达到的EEDI 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将第13.5.3条的“本条规定第6段所述排放控制区”修改为“NOx排放控制区”('NOx Tier III emission control area');对滚装货船和客滚船的基准线参数值作了调整,特别是对于17000DWT以上的滚装货船和10000DWT以上的客滚船制订分段基准线(将其基准线设立为常值),从Phase 2 阶段(2020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但请各主管机关考虑在此之前提前实施。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GT≥400的滚装货船和客滚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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