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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

 XGLPOLAR 2017-06-24

前言

综述

《2016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

    2016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交通运输部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创新船员考试发证模式,建设高效运行的船员市场体系,改革海事船员管理模式,建设船员公共服务体系,改善船员职业发展环境,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拓展船员服务内容。船员“口袋工程”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船员自助服务平台、移动服务平台、远程培训平台和远程考试平台投入试点应用,为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的船员服务体系奠定了基础。继续推行船员服务清单管理,发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推出了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内河船舶船员手机短信提醒服务、缩短船员考试成绩公布时间和出版“船员宝典”系列丛书共计四项便利船员的举措。

    推动管理转型升级。加强船员适任管理,完善船员适任标准,推进船员考试规范化建设,不断促进船员考试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强化船舶配员和船员值班监督检查,促进船员有效履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船员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开展“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整治船员资历造假、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有效提升船员安全守法意识。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以来,履约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全面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办法》,积极推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批约立法进程,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会议,确定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履约事项协商程序,与卢森堡等国家积极开展双边社保谈判。在国际海事组织“人的因素、培训与值班分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我国提出的《雷达导航示范课程(操作级)1.07》等多项涉及船员培训的提案获得顺利通过。继续推进海船船员证书互认,对有关国家与地区海员培训考试发证体系开展技术检查。以中国—东盟海事合作机制框架为指导,深化中国—东盟海事培训与教育战略合作。

    创造和谐海上劳动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六个“世界海员日”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海员职业、关心海员发展、关爱海员权益的氛围,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海员日当天致信慰问全国海员。公布第一批“最美海员”名单。依托行业媒体和“中国海事”“幸福船员”微信平台、中国船员网等新媒体,讲述船员故事,弘扬海员精神,传播海员文化,推动船员文化建设,扩大船员职业的社会影响力,宣传船员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价值和贡献。编撰《中国海员史》,收集整理了大量反映我国海员发展历史和光辉历程的珍贵史料。


船员队伍规模与结构

    截止至2016年,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392751人,其中海船船员672961人,内河船舶船员719790人,与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1.64%、5.32%和下降1.57%。我国船员队伍在规模上总体满足航运发展的要求,但结构上仍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优化。

国际航行海船船员

     2016年,我国新增注册国际航行海船船员26685人。截止至2016年,我国共有注册国际航行海船船员497197人。

持有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船员

    截止至2016年,我国持有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的船长15426人,持有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的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100943人,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146957人。

    2016年持有有效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的船员数量比2015年下降47022人,主要是由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后,原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适任证书的部分船员,尚未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要求的适任证书。

1.

 持有特殊类型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船员

    截止至2016年,我国具有在国际航行海船上任职资格的客船船长515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2542人;油船船长2485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16489人;化学品船船长2498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16519人;液化气船船长711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3120人。

2

 外派海员

   2016年,我国外派海员142738人次,同比增长7.06%。

国际航行海船船员供需状况

沿海航行海船船员

    2016年,我国新增注册沿海航行海船船员7286人。截止至2016年,我国共有注册沿海航行海船船员175764人。

持有沿海航行海船适任证书船员

    截止至2016年,我国具有沿海航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16605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57690人,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55413人。

    2016年持有有效沿海航行海船适任证书的船员数量比2015年下降28070人,主要是由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后,原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适任证书的部分船员,尚未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要求的适任证书。

1

持有特殊类型沿海航行海船适任证书船员

    截止至2016年,我国具有沿海航行船舶上任职资格的客船船长1644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4866人;油船船长4088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16467人;化学品船船长4100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16457人;液化气船船长304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1303人。

沿海航行海船船员供需状况

内河船舶船员

    2016年,我国注册内河船舶船员减少11444人。截止至2016年,我国共有注册内河船舶船员719790人。

持有内河航行船舶适任证书船员

   截止至2016年,我国具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158379人,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驾驶员、轮机员等高级船员307328人。

内河船舶船员供需状况

船员队伍规模与结构

    2016年,交通运输部全面深化船员“放管服”改革,完善法规标准,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推动船员管理转型升级,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和航运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我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政策与研究

加强船员队伍发展顶层设计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综合运输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完善航运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明确船员强国目标规划

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基本实现由船员大国向船员强国转变的目标。

推动船员职业教育发展

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构建具有行业特色、国际水准的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发展目标。

改革与管理

继续推进内河船员管理改革

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明确内河船员考试发证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行为。

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实施船舶配员专项检查活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船员履职行为,有针对性地治理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资历造假等顽症。

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深入实施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对外公开检查结果。船员诚信管理不断深入,开展了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船员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和船员信誉管理研究,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已记录10101条船员诚信信息。

服务与创新

推进服务船员“口袋工程”

在长江江苏段沿线设置船员自助服务终端30个,并投入试点应用。建成船员移动服务平台,优化“幸福船员”微信服务功能,为15万船员提供微信平台,为110万船员提供短信服务并发送短信190余万条。江苏、广东、广西建成3个船员远程考试考场并投入试点使用。开展了建设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建设标准研究,规范远程培训课件制作标准。

推出便利船员措施

自2016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证书实行无纸化申办,证书可以网上申请,无需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证书可通过邮寄或自助打印方式获取。内河船舶船员实现手机短信提醒服务,提供证书到期提醒、办证申请受理办结的有关情况通报以及内河船舶船员参加考试成绩的短信推送等服务。缩短船员考试成绩公布时间、出版“船员宝典”系列丛书。实现与公安部部分相关数据共享,在船员申办海员证时免予提交船员体检合格证明和无法律法规禁止出境的情形证明。2016年对船员考试费用进行调整,总体费用下降30%。

权益与保障

海事劳工公约正式生效

2016年11月12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我国履约公告,明确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及其在这些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但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确定我国海员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

完成国家履约安排

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明确船东作为履约主体应当承担的海事劳工责任,规范了相关部门实施海事劳工检查的程序,建立了我国履约的工作机制。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国家履约的总体安排,交通运输部编制完成《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标准》,修订完成《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举办履约培训班,指导航运公司有效履约。

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保障履约

召开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专题协调会,确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有关事项。按照履约要求,海员工会和船东协会加强集体协商,形成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全面修改完善了船东的签约程序,制定了《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了中国船员最低工资标准。

船员教育培训与考试发证

    加强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了船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管理能力水平。2016年,我国航海类专业共招生17293人,其中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招生15335人,内河船舶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招生1958人,参加考试评估145106人次,签发各类适任证书398349本。

船员教育培训

    完善船员培训管理质量体系,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船员培训理念和方式,将国际海事组织示范课程转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员培训示范课程,提升了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海船船员教育培训

1.

航海类专业招生

2016年,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海类专业招生15335人,其中驾驶专业8229人,轮机(含电子电气)专业7106人。

2.

 在职培训

2016年,除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海类专业在校生外,还完成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培训9614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培训9308人;完成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员等特殊培训22712人。

内河船舶船员教育培训

1.

航海类专业招生

2016年,我国内河船舶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海类专业招生1958人,其中驾驶专业招生1444人,轮机专业招生514人。

2.

 在职培训

    2016年,除内河船舶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海类专业在校生外,还完成内河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培训24770人。

适任考试与发证


    推进船员考试与发证规范化建设,完善考试题库形成和更新机制,健全试题征集体系,推进船员实操评估示范中心建设,加强考官和评估员队伍建设,完善船员发证管理制度,规范发证工作,提升了船员考试发证管理能力和水平。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

    2016年,完成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106351人次,签发各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204075本。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

    2016年,完成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38755人次,签发各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194274本。

履约与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全面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开展国际公约的跟踪研究,取得了显著效果。

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参与国际海事组织事务

      在2016年5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第96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上,我国提交的“有效利用事故经验教训,改进海员培训教育”提案在全会得到积极响应并顺利获得通过。提案建议制定在船员教育培训中广泛应用海上事故经验教训的方法,将我国多年来积累的海事调查推动海上安全管理链建设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理念推荐给国际业界,是我国首次针对国际海事组织工作机制提出重大改进建议。2016年,我国承担修订了国际海事组织示范课程《雷达导航(操作级)》(1.07)工作,在人为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第3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在国际海员培训标准制定领域取得了新的突破。

推进国内履约

    根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要求,修订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增加公约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等相关配员内容。开展了客船特殊培训、极地规则和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规则)相关国内培训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开展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与我国船员培训差异化研究和我国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成长路径研究。

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推进国内化进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后,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推动履约工作,制定实施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同时积极开展了编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实施程序和相关文书的研究,发布了《海事劳工国家声明》。

加强履约培训

      我国派员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履约检查员和师资培训以及国家履约的立法培训工作,为我国顺利开展《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工作奠定了基础。

开展双边谈判

      2016年,我国与奥地利、卢森堡、日本等国进行双边社保谈判,切实维护船员权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后,我国海员权益方面的立法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员的合法权益和体面生活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东盟船员培训合作

   2016年11月17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第15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包括船员培训在内的中国—东盟海事培训与教育战略合作的框架及内容,着力于提升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上航行安全与海洋环境清洁,促进海上丝绸之路畅通高效。


开展对外履约审查

   2016年,我国完成对马来西亚和丹麦政府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技术审查工作,检查内容涵盖海员教育、培训和发证体系的各个方面。这是我国首次派出技术专家队伍对国际海事组织其他缔约国政府开展履约评价。

拓展海员国际市场

   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约旦海事主管机关在北京正式签署《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我国与其他一些相关国家正协商推进船员证书互认工作。截止至2016年,我国已与24个国家(地区)签署互认或单边承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协议,为我国海员走向世界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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