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介绍 票交所为会员提供票据业务清算结算及票交所资金账户服务。会员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或者票交所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 二、票据业务清算结算服务 (一)结算方式 系统参与者委托票交所办理票据业务清算结算,可以采用票款对付(DVP)、纯票过户(FOP)方式。 1.票款对付(DVP):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2.纯票过户(FOP):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对于票据交易业务,会员之间应当采用DVP方式结算;会员内部系统参与者之间可以采用FOP方式结算,但同一会员不同非法人产品之间仍应当采用DVP方式结算。 对于票据托收、追偿业务,应当采用DVP方式结算。 (二)清算类型 票据交易清算类型包括全额清算和净额清算: 1.全额清算: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票交所系统实时逐笔办理资金清算和结算。票交所系统(一期)只支持全额清算。 2.净额清算: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票交所系统实时办理资金轧差清算,并在指定时点以轧差后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办理资金结算。 (三)清算速度 票据交易的清算速度包括T+0和T+1: 1.T+0:成交达成当日进行清算结算。 2.T+1:成交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进行清算结算。 三、票交所资金账户服务 (一)账户开立 法人系统参与者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可以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 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应当由其所属法人或产品管理人在申请票交所会员或系统参与者资格时一并提交开户申请。 (二)账户使用 系统参与者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后,通过该账户办理票据业务清算结算。 系统参与者办理票交所资金账户出入金业务,应当符合票交所相关规定。 票交所根据票交所资金账户余额向资金账户持有人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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