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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观察:聚焦《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19-09-02

导读

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哪些行为可以定义为有奖销售?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所称消费者包括相关公众)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商家搞有奖销售活动,需要明确公布哪些事项?

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违反上述条款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构原价,再打折!可以吗?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了如何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违反了本规定第五条时,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抽奖式销售奖金不得超过五万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同时,以下情形也被认为是最高奖的奖金额度超过五万元:包括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金超过五万的;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奖品为物品使用权、服务、游戏装备、虚拟物品其实际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的;以彩票、抽奖券作为奖品且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获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是以其他形形式进行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五万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见的“砸金蛋”抽奖活动

我们的观察:

《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8日,《征求意见稿》一旦生效,1993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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