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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技巧发布!【IPCOO商业秘密保护网】

 昵称65559638 2019-09-03

原文首发:http://www./sifajianding/20161107328.html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一般两种:

(1)非公知性鉴定。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2)同一性鉴定。原、被告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两种鉴定方向形成两份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报告。即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需要存在两份不同方向的司法鉴定报告,以从商业秘密的基础构成要件角度来去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那么在司法鉴定中到底是否存在技巧部分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团队专注商业秘密多年,经手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报告已早早超过百份之多,对于鉴定报告有着独到的见解。在此,我们予以明确,以期更多人知悉促使案件的成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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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事技巧总结

(1)鉴定的信息必须有准确、属于鉴定机构有权鉴定的技术问题范畴。此外,不能将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判定。如人民法院就某技术信息的秘密性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XX 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原、被告的技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2)具体鉴定事项要做到具体明确,应该是一个或多个‚秘密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原告确认的秘密点进行鉴定和比对,在鉴定过程中根据原告确定的秘密点进行科技检索、查新,甄别该秘密点是否属于公知信息。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秘密点,则无法进行科技检索查新,无法得出该秘密点是否非公知技术的结论。因此要尽量避免将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作区分,笼统地要求鉴定机构对全套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进行鉴定。

(3)鉴定材料的确定。同的鉴定材料做出来的鉴定意见肯定不同,因此确定鉴定材料非常重要。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应该对鉴定材料的确定非常重视。法院通常会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然后确定并提交给鉴定机构。尤其是在做同一性鉴定的时候需要被告提供技术信息进行比对,否则无法进行鉴定。如果被告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鉴定材料以供质证的,法院可能会判决被告承担鉴定结论无法做出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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