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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税收政策解析

 颩紷中的刂殸 2019-09-03

      “三代”是指税收管理中使用的三种代理征收税款的方式,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三代”适用范围广,政策散见于各级法律法规,管理中极易出现风险,本文汇集各级法规中关于“三代”的规定,向读者介绍“三代”的适用范围及后续管理。

一、“三代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其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形:

1.代扣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代扣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3.代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税法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指定情形而定。

4.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王志峰1]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二)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其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形:

1.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三)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区别

三代虽然都是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但区别也很明显:

一是设立依据不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税款,即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义务,如不履行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委托代征则是依据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

二是适用情形不同。代扣代缴是扣缴义务人负有付款义务,相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代收代缴是扣缴义务人在收款款项时,相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代征是由受托单位直接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二、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需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仅在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况下,缴纳滞纳金,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目前暂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委托代征

代征人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因代征人责任造成税款损失,代征人应全额补偿。

三、“三代的手续费管理

(一)代扣代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此处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代收代缴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代征

1.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2.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3.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4.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5.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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