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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济观点 | 财金【2015】21号文-运营补贴公式怎么用?

 唐佰虎点蚊香ui 2019-09-04

作者简介:李亮,砖济咨询公司总监,2011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从事投融资咨询工作,曾主持、参与超过30个PPP咨询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距今正好已发布了两年,这两年是PPP行业从逐步推广到全面开花的过程。21号文通过指出股权支出、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支出责任的识别和测算方法,并提出“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这一条紧箍咒,在此过程中,很好地发挥了控制地方政府滥用PPP模式、盲 目上项目的风险。

运营补贴公式也是21号文的重点,并从有至今一直得到广泛关注。从近期笔者能评审到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市场投资人的反馈情况,直接采用21号文的的运营补贴公式替代财务方案并作为招标的商务竞价标的这一情况愈发流行。其实早在文件发布之初,运营补贴公式引起了不小争议,很多市场从业人员认为这样一个比较简易的运营补贴公式,应该是项目在没有实施方案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项目识别而采取的折中方式(可以直接根据基本条件和项目可研等文件的数据计算出来)。

在一般实务操作中,财承报告需要基于项目的交易结构、回报机制等编制,所以通常还是根据实施方案(或初步实施方案)中的测算结果作为运营补贴支出责任进行论证,这一情况是在财金[2016]92号文予以确认: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那么,运营补贴公式替代精细化的财务测算到底行不行?有何不足之处?本文从运营补贴公式的使用要点、作为测算方法的不足,并提出这一公式相关的适用性建议。

一、运营补贴公式使用要点

21号文是目前唯一一个对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提出测算方法的文件,基于有对应的指引性文件,能规避投资建设项目通常采用的建模测算方法的繁琐、向非专业领导解释的难度以及细致测算可能产生的错误。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或实施机构)和部分咨询公司直接运用了21号文的运营补贴公式作为实施方案中测算的内容。

按照财金21号文,第十六条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计算公式为:

  •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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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表示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即考虑复合收益)、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并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如有)。

考虑到财务分析的工作在PPP项目前期论证中非常重要,财政部门、实施机构和服务机构在这块工作上需要慎之又慎,如果一定要采用21号文的运营补贴公式(并且在可以使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务必要对于各个指标的取值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定义,确保准确性。

由于21号文对于相关指标并没有进一步释义,我们提供如下建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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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使用运营补贴公式进行招标时,务必需要明确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确保政府或社会资本对计算方式理解上的统一,这个问题有可能会引出项目运作上的大麻烦。

二、运营补贴公式替代测算方案的不足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以运营补贴公式替代精细化的财务测算。《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了实施方案中需要“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这一章节,在通常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中,也都会将项目投资财务分析作为一个章节进行投融资成本、税费预测、投资回报和项目现金流情况等方面的分析。如果仅仅采用运营补贴公式替代整个财务分析的过程,就是一个投机取巧的行为,相信也不是发文部门的本意。

运营补贴公式如果要替代专门的财务分析,比较大的不足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 运营补贴公式无法解决所有类型、所有模式的PPP项目支出测算

    比如BOO项目、有偿移交BOT项目等,合作期内追加投资的项目也很难在公式的哪个指标中考虑。该公式比较适用于一次性投资、期满无偿移交的项目。

  2. 运营补贴公式指标理解的差异

    项目投资分析已经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价方法,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使用DCF(现金流量贴现法)计算出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资本金财务内容收益率、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回收期等指标在中国也使用了很多年,指标含义和指标参数的理解较为统一。运营补贴公司中使用的合理利润率和折现率这两个指标的公允水平还比较模糊,难以实现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对于定价方面沟通的高效。

  3. 运营补贴公式缺乏对税务方面的分析

    PPP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以及取得的政府付费收入、使用者付费收入等经营业务需要考虑增值税及附加(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以及地区或行业的税收优惠等,如何没有根据合作期每年的项目收支数据测算,很难预估准确。同时,对于同一个项目,如果税负假设的条件不同,项目公司的财务结果将差别较大,理论上政府运营补贴支出应有所不同。所以,如果实施方案中的财务分析章节的结果作为招标控制的条件,则应该向竞标方披露相关的财务假设,预留日后因为税费假设的不同而进行的调价,显然运营补贴公式难以做到税费预测以及预留调价接口。

  4. 运营补贴公式呈现前低后高的现金流,与项目公司的融资偿付不匹配

    21号文的运营补贴公式是按照当年偿付等额本金 累进收益的方式(“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应为“折算成各年度终值”),与正常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正好相反,呈现前低后高的现金流。这一特点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后形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持续增长情况是匹配的,也是地方政府乐于接受的支付方式。

    但是,项目公司正常的融资偿付方式应该是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每年按照剩余本金计算的利息基本必须当年偿付,这与运营补贴公式的复合计算收益的原则是不同的。因此项目公司的融资偿付在偿付期限会呈现均衡或前高后低的情况,可能导致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不足以项目公司覆盖融资偿付需求的情况,不利于项目公司的财务运作。

三、使用建议

项目财务分析是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并且财务分析的方式和结果决定了项目所适用的回报路径、报价竞标标的和后续的调价机制。地方政府在决策是否直接采用21号文的运营补贴公式上,需要谨慎考虑,同时我们也呼吁财政部对此做一定的说明。对于该公式的使用,建议如下:

  1. 21号文是指导性文件,运营补贴公司作为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不像规范性文件那样具有强制约束力,会因为不遵循而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建议重点用于缺乏实施方案的PPP项目在进行识别时的初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 建议政府方和专业机构作为项目的主导方,最好慎用该公式,如要使用请充分理解财务分析的原理。

  3. 建议该公式重点在财政承受能力报告和实施方案中作为辅助性的验证,用于确保财务测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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