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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期】认罪认罚从宽 | 检察机关对4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提起公诉

 春华秋实smk9za 2019-09-04

8月30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胜等4人涉嫌抢劫一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参与抢劫的涉案嫌疑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胜等人在红桥某加油站附近看到被害人伍某骑摩托车搭载好友向北海市区行驶,遂由廖某超提议追上被害人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徐某胜持刀逼迫被害人伍某等人停车。后由廖某超负责看管三名女性被害人,徐某鑫、吴某林经叶某仁安排将伍某车开走,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3325元。

3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案后,涉案人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认罪悔罪心理。其中,徐某鑫、叶某任系初犯、偶犯,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该案嫌疑人均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鉴于徐某胜等人的未成年人身份,检察官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由司法局安排律师为其辩护,一方面保障陈某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确保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后自愿作出选择。

此外,检察官还就指控的罪名、适用的法律条款,从宽处罚的建议以及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听取了涉案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两者均对此表示了赞同。

据此,检察官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等向嫌疑人一一作了说明,嫌疑人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和改革创新。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

文字 | 刘锦昊

编辑 | 容艺菁

审核丨谈隽鑫

【第866期】认罪认罚从宽 | 检察机关对4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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