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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未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吻你鸭先生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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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参与他人诉讼

但未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简要案情】

  2014年,王某与康某结婚,王某将与其他继承人共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遗产房过户给康某。2015年,王某与康某离婚。2016年,生效判决认定诉争房屋由各继承人共有。在该诉讼中,康某作为王某代理人参与诉讼。2017年,康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权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且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第三人自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表明其知道他人诉讼。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不能证明其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许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其所提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康某作为王某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前案审理过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即知晓该案所涉房屋包括诉争标的物,其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事实。康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未获准许,亦未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故康某非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裁定驳回康某起诉

   【核心提示】

    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未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来源】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03/75:206),原题《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未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作者:程新文、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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