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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18-2019年化妆品违法广告案例

 墨菊香 2019-09-04

一、温州洪老师教室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微信广告案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2019】

当事人于2019年年初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洪老师教室”主页面发布含有“最专业”“最适合”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谎称其化妆品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工厂生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于2019年1月19日删除上述违法广告用语,并于2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主页上发布更正声明,向公众致歉。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万元。


二、杭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化妆品广告违法案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女王名品show”商城对外展示和发布蛇毒眼霜(非特殊化妆品)、 刮痧美容仪(普通日常用品)等产品信息,其中含有“消浮肿、祛脂肪粒,一瓶蛇毒眼霜=150次眼部SPA”“激活血经络,疏通经络”“改善人体代谢、提拉肌肉走向”等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三、杭州奥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当事人通过其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图文广告,虚构其公司依托于某著名大学研发中心,现有兼职教授、副教授、博士等多人,引进世界最新科技,在国内率先使用相关技术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7月,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42万元。

四、上海尊雅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宣传其天然修护系列产品“……修复扩张微细血管,舒缓、收敛、调节皮肤新陈代谢,增进免疫系统功能”;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光速脱毛疗程使用的高科技脱毛仪含两项专利……”,经查实相关仪器或技术实际并未取得专利认证。上述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合计处罚款25万元。

五、苏州开禧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18】

当事人在开设的天猫店铺宣传其销售的面膜“渗透力高达70倍”、“渗透力比普通的提高70倍”,并使用了“祛皱、祛痘”等用语。经查,涉案面膜系普通化妆品,且对于“渗透力70倍”,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六、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违法广告案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2018】

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化妆品广告使用“3天止脱发,21天长新发,3个月植发造林”“10个用10个长,没有1个不长的”等宣传用语,并在广告中宣传产品含有“赤参、灵芝、当归、何首乌、侧柏叶、茯苓和黑芝麻”等7种成分,对商品进行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8.1万元罚款。

七、重庆予然茹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重庆市工商局2018】

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予然茹植个护专营店”销售的“CYUN眉毛滋养液”产品,其宣称“可多处使用的滋养液除增眉毛外,亦可增加其他毛发”。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CYUN眉毛滋养液”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增长毛发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5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八、合肥闺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安徽省工商局2018】

当事人通过天猫店铺发布含有“美白去黑色素”、“去淡化黑色素”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实际该化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4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九、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

当事人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BICELLE 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修护敏感肌肤屏障必备……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单等方式发布多则广告,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其中非药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等,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87万元。

来源:叶竹洪博客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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